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

《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是一篇政治短評,發表於《浙江日報》“之江新語”專欄,收錄於《之江新語》,作者為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

作品原文
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和諧社會是秩序良好的社會,它要求社會依 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無序化和無序狀態。實現社會和諧有賴於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納入法治的調整範圍,經濟、政治、文 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切實的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大特徵”都具有法治的屬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權力與 公民權利的和諧,“公平正義”是社會規則與個人能力的和諧,“誠信友愛”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充滿活力”是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創造性與經濟社會發展 的和諧,“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為方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生產、生活、生態良性互動的和諧。在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中,無論是人與社會 的和諧關係、人與人的和諧關係、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還是公共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和諧關係,都必然會表現為一定的法律關係。從這一意義上說,和諧社會本質上 是法治社會。同時,法治也為社會和諧提供重要保證。法治通過調節社會各種利益關係來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為人們之間的誠信友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法 治為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條件,法治為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為人與自然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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