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
- 行政區類別:呼和浩特
- 所屬地區:中國北部
- 所屬領域:法律法規
正文,執行時間,修改的決定,修改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保障蒙漢兩種文字的平等地位,促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社會市面用文,必須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
(二)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機場名稱、車站站名、交通標誌、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五)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七)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其他社會市面用字。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指導、管理、檢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配合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社會市面用文,必須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
(二)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機場名稱、車站站名、交通標誌、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五)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七)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其他社會市面用字。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指導、管理、檢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配合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用字,並按下列規定書寫、製作、掛放:
(一)橫寫的,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後;
(二)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四)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規格協調,製作的材質一致;
(五)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第六條 從事翻譯、書寫、製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並用文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資格證書,方可從業。
第七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
(一)橫寫的,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後;
(二)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四)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規格協調,製作的材質一致;
(五)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第六條 從事翻譯、書寫、製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並用文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資格證書,方可從業。
第七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蒙漢兩種文字沒有並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不規範、不標準或者文字殘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承攬製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並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蒙漢兩種文字沒有並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不規範、不標準或者文字殘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承攬製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並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時間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1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本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保障蒙漢兩種文字的平等地位,促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社會市面用文,應當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一)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標語;
(二)單位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報刊名稱、用漢字顯示的電視台名稱、行政事業單位網路主頁的單位名稱;
(四)機場名稱、車站站名、交通標誌,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五)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七)需要公眾周知的其他社會市面用文”。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第四條:“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應當規範、無誤,保持字跡完整清晰,並按下列規定製作、掛放:
(一)橫寫的,蒙古文應當取上齊規則,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後;如有外文,以蒙漢外文的順序製作;
(二)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壞;
(四)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古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五)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協調,所占面積相等,製作的材質一致”。
五、將第四條修改為第五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配合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七、將第六條修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從事翻譯、製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並用文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方可從業”。
八、刪去第七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市面用文和製作牌匾的蒙古文翻譯提供無償審核、覆核服務。”
十、將第八條修改為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蒙漢兩種文字沒有並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不規範、不標準或者文字殘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翻譯、製作單位或者人員造成的蒙漢兩種並用文字用文不準確、不規範、不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的實施效果和修改必要性
《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促進首府蒙漢文並用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和法制化,維護首府地區民族團結、社會發展和政治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期間,為保障法規有效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2007年、2008年三次組織執法檢查。2010年,市人大常委會又對辦法進行了立法績效評估。評估歷時近五個月,先後召開了蒙古語言文字專家座談會、執法相對人座談會、牌匾製作廠家座談會、相關部門座談會。邀請蒙古語言文字專家,實地查看了新城區愛民路、回民區通道街、玉泉區大南街、賽罕區鄂爾多斯大街兩側店鋪、單位牌匾的蒙漢文並用情況,抽查了上至自治區廳局、下至鄉鎮等12個單位和部門的公章、檔案頭、信封,發出調查問卷607份收回595份。評估後形成的工作報告已經常委會審議。
檢查和評估結果表明,辦法的實施一是使我市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使管理部門和相對人有法可依;二是社會效果明顯,本市民眾、外地來賓都反映我市蒙古語文社會用文充分體現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三是管理效果明顯,經過依法治理整頓,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率達到98%以上,有的點多面廣、整改成本高的大型企業也都嚴格按照標準做到了蒙漢文並用;四是社會關注度較高,法規實施後,市民民眾主動向管理部門反映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中存在的問題,每年有三十餘件次,對管理部門及時糾正不正確用文發揮了重要作用;五是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十分重視,利用召開兩個文明現場會等大型活動的契機,集中整頓,使各自轄區的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情況有了極大改觀。
但是,辦法實施已近十年,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辦法的內涵和外延也已經發生較大變化,已經導致辦法部分規定不能適應當前實際的需要,為此,對辦法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辦法的過程和依據
辦法涉及民族團結和政治穩定,是一部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強的地方性法規。在主任會議領導下,起草小組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了專家、市民和管理部門以及從事翻譯、製作的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2011年6月,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辦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辦法修正草案在《呼和浩特日報》、《呼和浩特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同時專門向自治區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市人大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發出徵求意見函。在此期間,為進一步增強辦法可操作性,還將重要修正內容通報市人民政府,並與有關部門多次溝通。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依法對辦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11年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對辦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通過了這部法規。
修改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次修改本著簡潔實用原則,合併了一條,增加了兩條,辦法共十一條。本次修改沒有對原辦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設計進行大的變動,主要對與現實變化不相適應的、適用中發現問題的部分條款做出修改。需要說明的問題主要有:
(一)原辦法於2002年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先於2005年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由
於《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是本辦法的上位法,本次修改在辦法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了相關表述。
(二)原辦法第三條對應當並用蒙漢兩種文字的範圍進行了界定,但隨著現實情況的發展變化,有的載體已經不再使用,仍然保留對它們的規範已無必要;還有的載體客群面日益擴大,辦法卻沒有對之進行規範。為此,對該條作出如下修改:
1.原辦法第一項規定“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以會議的重要性來界定是否需要並用蒙漢文並不科學,有些會議內容很重要,但只是決策高層的機密性會議,沒有必要做這樣的形式性要求,因此修改為“大型會議、重要活動”;
2.在辦法第三條中增加了一項作為第三項,表述為“報刊名稱、用漢字顯示的電視台名稱、行政事業單位網路主頁的單位名稱”;
3.將第四項中的“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修改為“客運出租汽車、公共汽車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4.刪去了第五項中“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把對標語的要求納入第一項予以規範;
5.考慮到管理實際中出現其他情形的可能性,也為執法預留空間,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表述為“需要公眾周知的其他社會市面用文”。
經過調整,規定的內容能夠更加貼近實際,進一步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三)在具體用文規範方面,將原辦法第七條“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納入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表述為“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應當規範、無誤,保持字跡完整清晰,並按下列規定製作、掛放”。實踐中,有的牌匾雖然蒙漢文並用,但蒙文較小,或位置較偏,僅用原辦法“字號規格協調,製作的材質一致”的規定很難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專家和市民對此也有反映並建議予以規範。為此,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中增加了“蒙古文應當取上齊規則”、在第五項中增加了兩種文字“所占面積相等”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製作、掛放的要求,也為具體管理工作提供了可以量化的依據。
(四)在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績效評估等工作過程中,基層工作部門反映工作經費保障問題已經成為更好開展蒙漢文並用管理工作的制約因素。此次修改,為貫徹落實2005年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之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表述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增強這一規定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會還就此問題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進行了確認。
(五)近年來,為了推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規範蒙漢文牌匾的翻譯製作,管理部門實行了免費翻譯製度。但由於宣傳不夠,許多相對人不了解這一情況,隨意委託他人翻譯製作蒙漢文並用牌匾,由此導致的用文不規範、不標準或者錯誤現象屢見不鮮。同時考慮到明確管理部門職責、強化服務意識的需要,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明確了管理部門的三項職責:一是應當無償提供第三條規定內容的蒙古文翻譯服務;二是應當加強對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牌匾的監督管理;三是對用文不規範、不標準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六)關於法律責任,辦法施行已近十年,依據第九條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很少,實踐證明,在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中,服務與教育的作用遠遠大於罰款和懲戒。因此,對這部分內容的修改,一是保留原辦法規定,沒有提高罰款的數額;二是明確了各類相對人的責任,並在此基礎上彌補了明晰責任後的缺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明確了取得從業資格的翻譯人、製作人違反辦法規定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做了位置調整,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予以審查。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的實施效果和修改必要性
《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促進首府蒙漢文並用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和法制化,維護首府地區民族團結、社會發展和政治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期間,為保障法規有效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2007年、2008年三次組織執法檢查。2010年,市人大常委會又對辦法進行了立法績效評估。評估歷時近五個月,先後召開了蒙古語言文字專家座談會、執法相對人座談會、牌匾製作廠家座談會、相關部門座談會。邀請蒙古語言文字專家,實地查看了新城區愛民路、回民區通道街、玉泉區大南街、賽罕區鄂爾多斯大街兩側店鋪、單位牌匾的蒙漢文並用情況,抽查了上至自治區廳局、下至鄉鎮等12個單位和部門的公章、檔案頭、信封,發出調查問卷607份收回595份。評估後形成的工作報告已經常委會審議。
檢查和評估結果表明,辦法的實施一是使我市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使管理部門和相對人有法可依;二是社會效果明顯,本市民眾、外地來賓都反映我市蒙古語文社會用文充分體現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三是管理效果明顯,經過依法治理整頓,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率達到98%以上,有的點多面廣、整改成本高的大型企業也都嚴格按照標準做到了蒙漢文並用;四是社會關注度較高,法規實施後,市民民眾主動向管理部門反映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中存在的問題,每年有三十餘件次,對管理部門及時糾正不正確用文發揮了重要作用;五是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十分重視,利用召開兩個文明現場會等大型活動的契機,集中整頓,使各自轄區的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情況有了極大改觀。
但是,辦法實施已近十年,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辦法的內涵和外延也已經發生較大變化,已經導致辦法部分規定不能適應當前實際的需要,為此,對辦法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辦法的過程和依據
辦法涉及民族團結和政治穩定,是一部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強的地方性法規。在主任會議領導下,起草小組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了專家、市民和管理部門以及從事翻譯、製作的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2011年6月,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辦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辦法修正草案在《呼和浩特日報》、《呼和浩特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同時專門向自治區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市人大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發出徵求意見函。在此期間,為進一步增強辦法可操作性,還將重要修正內容通報市人民政府,並與有關部門多次溝通。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依法對辦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11年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對辦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通過了這部法規。
修改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次修改本著簡潔實用原則,合併了一條,增加了兩條,辦法共十一條。本次修改沒有對原辦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設計進行大的變動,主要對與現實變化不相適應的、適用中發現問題的部分條款做出修改。需要說明的問題主要有:
(一)原辦法於2002年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先於2005年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由
於《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是本辦法的上位法,本次修改在辦法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了相關表述。
(二)原辦法第三條對應當並用蒙漢兩種文字的範圍進行了界定,但隨著現實情況的發展變化,有的載體已經不再使用,仍然保留對它們的規範已無必要;還有的載體客群面日益擴大,辦法卻沒有對之進行規範。為此,對該條作出如下修改:
1.原辦法第一項規定“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以會議的重要性來界定是否需要並用蒙漢文並不科學,有些會議內容很重要,但只是決策高層的機密性會議,沒有必要做這樣的形式性要求,因此修改為“大型會議、重要活動”;
2.在辦法第三條中增加了一項作為第三項,表述為“報刊名稱、用漢字顯示的電視台名稱、行政事業單位網路主頁的單位名稱”;
3.將第四項中的“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修改為“客運出租汽車、公共汽車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4.刪去了第五項中“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把對標語的要求納入第一項予以規範;
5.考慮到管理實際中出現其他情形的可能性,也為執法預留空間,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表述為“需要公眾周知的其他社會市面用文”。
經過調整,規定的內容能夠更加貼近實際,進一步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三)在具體用文規範方面,將原辦法第七條“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納入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表述為“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應當規範、無誤,保持字跡完整清晰,並按下列規定製作、掛放”。實踐中,有的牌匾雖然蒙漢文並用,但蒙文較小,或位置較偏,僅用原辦法“字號規格協調,製作的材質一致”的規定很難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專家和市民對此也有反映並建議予以規範。為此,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中增加了“蒙古文應當取上齊規則”、在第五項中增加了兩種文字“所占面積相等”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製作、掛放的要求,也為具體管理工作提供了可以量化的依據。
(四)在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績效評估等工作過程中,基層工作部門反映工作經費保障問題已經成為更好開展蒙漢文並用管理工作的制約因素。此次修改,為貫徹落實2005年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之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表述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增強這一規定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會還就此問題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進行了確認。
(五)近年來,為了推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規範蒙漢文牌匾的翻譯製作,管理部門實行了免費翻譯製度。但由於宣傳不夠,許多相對人不了解這一情況,隨意委託他人翻譯製作蒙漢文並用牌匾,由此導致的用文不規範、不標準或者錯誤現象屢見不鮮。同時考慮到明確管理部門職責、強化服務意識的需要,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明確了管理部門的三項職責:一是應當無償提供第三條規定內容的蒙古文翻譯服務;二是應當加強對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牌匾的監督管理;三是對用文不規範、不標準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六)關於法律責任,辦法施行已近十年,依據第九條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很少,實踐證明,在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中,服務與教育的作用遠遠大於罰款和懲戒。因此,對這部分內容的修改,一是保留原辦法規定,沒有提高罰款的數額;二是明確了各類相對人的責任,並在此基礎上彌補了明晰責任後的缺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明確了取得從業資格的翻譯人、製作人違反辦法規定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做了位置調整,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1年9月18日下午,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辦法非常必要,辦法的出台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組成人員同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委對辦法的審查意見,贊成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
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民僑外委會同呼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領導,對辦法做了修改,形成了辦法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新增一條,作為辦法第二條,其內容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必須遵守本辦法”。以後各條依次順延。
二、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刪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戶外廣告”。
四、辦法第三條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五)項,其內容是:“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五、刪去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的“地產商品商標”。
六、刪去辦法第三條第(六)項。
七、刪去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八、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
九、刪去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十、辦法第八條“沒收違法所得”後增加“拒不改正的”內容後,並將整條併入第七條,作為該條第(三)項。
十一、刪去辦法第九條。以後各條依次順延。
十二、將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2001年9月18日下午,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辦法非常必要,辦法的出台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組成人員同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委對辦法的審查意見,贊成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
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民僑外委會同呼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領導,對辦法做了修改,形成了辦法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新增一條,作為辦法第二條,其內容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必須遵守本辦法”。以後各條依次順延。
二、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刪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戶外廣告”。
四、辦法第三條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五)項,其內容是:“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五、刪去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的“地產商品商標”。
六、刪去辦法第三條第(六)項。
七、刪去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八、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
九、刪去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十、辦法第八條“沒收違法所得”後增加“拒不改正的”內容後,並將整條併入第七條,作為該條第(三)項。
十一、刪去辦法第九條。以後各條依次順延。
十二、將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