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0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12
【生效日期】1990-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1989年12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
第四章 單位衛生
第五章 居住區衛生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和城鎮公共衛生管理,預防疾病,創造良好的生產勞動、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城鎮。凡在本市市區和城鎮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和暫住過往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辦法的執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衛生的監督和監測。
第四條全社會都要維護公共衛生。公共衛生的管理與監督,必須堅持民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衛生,保護各項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個人有進行監督、勸阻、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環境衛生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實施城鎮公共衛生設施的總體規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環境衛生的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城建、園林部門要有計畫地擴展市區和城鎮的街道、居住區的綠化面積,建設街心花園,改善和美化環境。
第八條市區和城鎮主要街道、廣場、綠地、街心花園等處,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和責任部門負責清掃和保持清潔;小街、小巷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清掃和保持清潔;居民住宅樓房、排房周圍的環境,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清掃和保持清潔。
清掃街道和廣場應當在夜間進行。
第九條蔬菜、瓜果、副食、飲食、維修等攤點,要設定垃圾容器和清掃工具,保持責任區段內的環境衛生,並接受“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施工單位在臨街施工現場,必須設定護欄、擋板;建築材料和廢棄物的堆放不得有礙環境衛生;建築垃圾要及時清運,清運時不得污染路面;施工運料不得污染環境;施工現場和路面要及時清理回填。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按有關規定向管區街道辦事處預交衛生管理押金。
第十一條各單位的生產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自行清運,需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代清運的,按規定繳納清運費。
國小、幼稚園和民政福利單位,經批准可以減免清運費。
居民的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負責清運,非生活垃圾由居民自行清運或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公共廁所、居民共用廁所的衛生管理和清掏,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負責;單位的廁所衛生,由單位負責管理,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實行有償清掏;單位職工家屬區廁所的衛生,由該街道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實行有償清掏。
街道辦事處,對管區內公共廁所、居民共用廁所的衛生管理,要進行經常性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進入市區的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不得隨意遺棄糞便和草料。
進入市區的各種車輛,必須保持車體整潔。載運散體、流體物料,必須綑紮封閉,不得灑漏、飛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批准不得在市區和城鎮街道路旁搭棚、堆放物品;牆壁、畫廊、櫥窗、廣告牌等處要保持整潔、美觀,不得亂貼、亂塗、亂畫、亂刻。
第十五條市區不準飼養家禽家畜。軍隊、公安和科研等單位特需的動物和家畜,須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飼養。
第十六條各單位和居民都要在衛生責任地段內,及時清除冰雪,保障交通暢通和環境整潔。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必須配備衛生管理和清潔工作人員。機場、車站、廣場、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兒童遊樂場、風景遊覽區、展覽館、大商場、貿易市場等公共場所,必須設定公共廁所、污物箱等衛生設備。及時清除垃圾污物,保持公共場所清潔、整齊。
候車室、候機室、影劇院、體育館、大商場等場所,應安裝通氣換氣設備,保持場內空氣清新。
第十八條要維護公共場所衛生。在公共場所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瓜果皮核、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準隨地便溺,不準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第十九條游泳池水質,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池水要定期消毒和更換。嚴格執行游泳前的健康檢查制度,嚴禁介水傳染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第二十條招待所、旅館的臥具,至少每客一換,每周一換;客房、衛生間必須按時清掃、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二十一條公共浴室必須具有淋浴設備。池塘水質須符合衛生標準,嚴禁介水傳染的疾病患者在池塘內洗浴。公共浴巾、面巾、拖鞋要經常消毒。
第二十二條食堂、飯店、茶館、酒吧、冰果店等飲食服務場所,必須嚴格執行行業有關衛生規定。
第四章 單位衛生
第二十三條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必須做到:
(一)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和衛生檢查員。制定衛生責任制度和具體措施。
(二)保持室內、院內、院外衛生責任區的清潔整齊,配備必要的公用衛生設施。
(三)垃圾、廢棄物要及時清運,保持排污設施完好暢通,不得污染環境。
(四)公用器具要經常消毒和清洗。
(五)消除鼠、蚊、蠅、蟑螂等及其孳生條件。
(六)按照“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完成責任地段內的綠化、美化和衛生工作。
(七)規劃、管理家屬區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院、衛生防疫站、獸醫站、科研和生物製品等單位,對手術離體組織、用後的敷料、污物,實驗的動物屍體,有活力的生物製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必須經過無害化和滅活處理。
傳染病患者的糞便、血、污水必須經過無害化消毒處理。未經處理的不準排入下水管道或污水場。
第二十五條工礦、企業對廢氣、廢渣、廢水和垃圾必須配置收容設備和排放設施,並進行無毒害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行業有關衛生規定。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稚園應當對學生、幼兒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不得組織有礙學生健康的活動。
第五章 居住區衛生
第二十八條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居住區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劃分衛生責任區,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制,定期檢查評比,保持居民區整齊、清潔。
第二十九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住戶的衛生進行檢查和監督。居民應當積極參加居民區的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居住區公共衛生設施。
第三十條居民區住戶要制定愛國衛生公約,講究衛生,保持室內外整潔,消除鼠、蚊、蠅、蟑螂等的孳生條件。
第三十一條居民區住戶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桶內或指定場所。禁止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禁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居民共用廁所,由使用居民輪流清掃,不準向廁所內傾倒污水和垃圾。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要定期噴灑殺蟲藥物,滅蠅滅蛆。
第三十三條新建居民區,要統籌規化、建設公共衛生設施。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模範執行本辦法,為維護公共衛生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毀壞或者盜竊公共衛生設施的,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從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我市人大常委會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的草擬和修訂過程
本辦法是呼市五年立法規劃中一九八九年完成的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規劃安排,由市政府法制科、市防疫站、市城建局公衛科、市愛衛會專業人員組成草擬小組,就原《呼和浩特市公共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大量的調查了解,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經過研討提出了辦法草案第一稿,於今年九月五日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進行討論。根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精神,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稿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辦法草案又進行了審議。按照委員們的意見,又分別徵求了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政府的意見,並召開有關部門座談,進一步聽取修改意見後,對辦法草案進行修改,並提交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聽取後交政法委員會審議。政法委員會於去年十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審議,再次進行修改,並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提請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二、制定本辦法的指導思想
制定這個辦法,是為了把我市公共衛生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使衛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將國務院、自治區有關公共衛生的方針、政策、規定及我市衛生工作多年來積累的經驗肯定下來;針對我市城鎮公共衛生建設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高度提出解決的辦法;從實際出發,既注意辦法的超前性,又注重社會民眾的承受力和可行性;充分體現“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精神,在全社會樹立起講衛生光榮,不講衛生恥辱的良好風尚。
三、制定本辦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呼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頒布的《呼和浩特市公共衛生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試行兩年。暫行規定的實行,在城市衛生管理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對各單位、街道衛生達標活動起了良好的促進作用,有效地保證了城市環境衛生和各單位衛生的改善和提高,為衛生管理工作向科學化發展奠定了基礎。特別是從一九五二年以來,以愛國衛生運動的形式管理公共衛生已適應了人們的意識,“大衛生觀念”在人們思想中基本形成。
暫行規定的實行,解決了我市過去衛生管理工作的局限性,彌補了貫徹國務院“大衛生觀念”的缺口,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衛生管理工作也應由“突擊型向規範型”,由“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轉變。特別是經過兩年的實踐,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摸索了一些新的經驗,這些經驗需要進一步充實到條文中,使之更加全面、完善。為此,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升格為地方性法規是很必要的。
四、本辦法具體條款的說明
這個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分總則、環境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單位衛生、居住區衛生、獎勵與處罰、附則七個部分。
一、第三十五條中關於“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毀壞或盜竊公共衛生設施,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規定,是考慮了各地區的特點,經濟狀況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為了有利於區別對待,便於執法機關執行,在附則中又作了“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的規定。
二、第十條關於“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按有關規定向管區街道辦事處預交衛生管理押金”的規定,是為了解決過去押金交城建部門,城建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管理不具體,而從事衛生管理第一線的城鎮政府,特別是市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無權管理的矛盾。
三、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國小、幼稚園和民政福利單位,經批准可以減免清運費”的規定,是根據多年來,上述單位經費困難,在衛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從我市的實際出發,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前提下提出來的。
四、第十五條關於“市區不準飼養家禽、家畜”的規定,是根據國家有關衛生法規要求制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用奶量也不斷增加,部分家庭由原來的自產自食奶已轉變成生產商品奶,這對家庭、個人來說是較為有利的,能增加家庭經濟收入。但是,市區內養畜增多,嚴重破壞了市容和環境衛生,影響他人生活和健康。所以,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是從全市人民的整體利益出發的。
五、“不準隨地吐痰”列入公共場所衛生中,而未在環境衛生中作規定。這是根據我市街道硬化程式不普遍,要求過高,脫離現實,法律難以執行的實際出發,注意了法律的嚴肅性。
以上對辦法的說明,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改意見說明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經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任會議根據這些意見,作了必要的修改。
現將主要修改意見說明如下:
一、第二十條第一句修改為:“招待所、旅館的臥具,至少每客一換,每周一換。”
二、將第二十一條“池塘水質須符合衛生標準”的後部分修改為:“嚴禁介水傳染的疾病患者在池塘內洗浴。公共浴巾、面巾、拖鞋要經常消毒。”
三、第二十二條刪去了“必須認真清洗消毒餐具、茶具、酒具和其它公用器具”,因為行業衛生規定已包含了這一內容。
四、第二十四條刪去了“未經處理的不準拋入垃圾桶或垃圾場地”一句。因為其意已包含在前文之中。
五。將第二十六條簡化為,“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行業有關衛生規定”。
此外,還作了文字上的個別修改。
以上說明及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