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吠舍是印度種姓的一種,是
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
勞動者,也就是
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
賦稅。向神廟上供,供養第一、第二等級。
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在
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把種姓制度的出現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製成了剎帝利,用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
四個等級之間有嚴格的
界限,下一等級的人不能從事上一等級的職業,不同等級的人不得互相通婚。《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裡,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裡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
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比如不敢對高種姓開槍。首陀羅被吠舍歧視,低種姓=低道德會成為普遍觀念。首陀羅之所以窮是因為他們懶,同情首陀羅以至義務幫助他們或結婚就是雜種姓或聖母,而婆羅門能力以外的資產等於零。首陀羅不管遭遇了什麼,高種姓會覺得是因為懶,不能給福利養懶人。天真的吠舍有時會認為自己靠近高種姓會受到神的庇護很安全,然而婆羅門和剎帝利一紙文書就能把充滿優越感的高級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羅。印度毛派首陀羅造反,吠舍被共產,婆羅門和剎帝利在大洋彼岸笑哈哈。在印度,發達和較已開發國家的外國人天生自帶剎帝利身份。
因為階級過大就會變成種姓,一但種姓完成低階層上升基本不可能,印度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雖然種姓制度在印度,早已是在法律上廢除多年了,印度的種姓制度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只是存在於觀念之中,而觀念這個東西,是會隨著經濟社會科技的發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斷進步的。印度在教育和經濟上的發展,正在迅速的摧毀種姓制度在民間的根基。從2006年起,印度教育部宣布大幅提高“保留配額”比例,以便增加社會低種姓群體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其中在印度理工學院、印度管理學院以及全印醫學院3所印度最知名的院校,將來自低種姓家庭的入學名額從原來的22.5%提高到49.5%,其他20所普通大學則提高到27%。此舉引發了高種姓學生抗議逆向歧視,然而這項規定卻堅持了下來。
文獻
佛經裡面再三強調它不重視種姓差別,一入佛教,就如眾流歸海,一切差別不復存在。這樣一來,又怎樣理解沙門和婆羅門的對立呢?不重視種姓差別這件事實本身就是對婆羅門的反抗,因為婆羅門教是十分重視種姓差別而且是只代表婆羅門的利益的。
但是,佛教也並不是真對一切種姓一視同仁。它當然首先就會反對婆羅門。在婆羅門教的經典里,四姓的順序是: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而在佛教的經典里則是:剎帝利、婆羅門、吠舍、首陀羅。釋迦牟尼自稱是剎帝利。釋迦族原來不大可能有什麼種姓制度,這只是受了婆羅門教的影響而模擬出來的。他們自稱是剎帝利,據我看,這也是冒牌貨。不管怎樣,既然自稱為剎帝利,就必須為剎帝利辯護,竭力抬高它的地位。《長阿含經.阿摩晝經》就是一個例子。新興的國王(其中也有一些是冒牌的)也努力抬高剎帝利的地位,於是一拍即合,他們也就信奉起、支持起佛教來了。
第一次說法以後,以陳如為首的五人成了佛的弟子。接著是迦屍城富家子耶捨入教。他又帶了五十四人入教,此時已有比丘六十人。跟著是苦行仙人迦葉兄弟三個人入教,三人原都是婆羅門。三迦葉有弟子五百人,都受了正法。五百這個數目不可靠,這樣整齊的數目是後來捏造出來的。在王舍城竹林,又收舍利弗、大目犍連為弟子。後來成了如來佛的大弟子,二人也都是婆羅門。總之是弟子越受越多。僧伽形成了。而且諸大弟子各有所長,比如舍利弗智慧第一,目犍連神通第一,優波離持律第一,羅睺羅持戒第一,大迦葉弟子頭陀第一名,但據估算,終釋迦牟尼之世,弟子也不過五百人。
從社會地位來看,他確實收了一些低級種姓的人,比如大弟子優波離就出身剃頭匠,弟子中還有淫女、強盜、殺人犯、商人、獵人,但出身婆羅門的更多。釋迦牟尼禁止奴隸入教。在佛典的律藏中,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比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說:“從今已往,汝等苾芻不應與奴出家。若有求者,當可問之:‘汝是奴不?’若與奴出家,得越法罪。”第23卷,第1033頁中。
地位差異
按照《摩奴法典》的規定,印度人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最高種姓婆羅門是祭司種姓,他們是梵天從口中生出來的,所以最高貴、最潔淨,肩負著最崇高的職責——學習和傳授婆羅門教經典;第二等的剎帝利是從梵天的雙臂生出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著軍政大權,為武士種姓;第三等吠舍從梵天腿中生出來,最為勤勞,從事農業、商業和手工業等,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
勞動者,屬於平民種姓;最低一等的首陀羅是從梵天腳下降臨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是最骯髒,惟一的任務就是溫順地侍奉前面的三個種姓。首陀羅從事的都是低賤的職業,多數為奴隸。各個種姓世襲,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閉的四大集團。種姓之間等級極為森嚴,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飲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種姓之外還有一類特殊的人,成為“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也有人稱之為第五種姓。賤民主要由被開除出種姓的人和不同種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構成,地位比首陀羅還低,只能從事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等。
社會地位的差異,導致了《摩奴法典》中規定的各種姓的法律權利也截然不同:
所有權方面
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由於其出身高貴,所以有資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羅除了維持生計的生活資料外,無權積累私人財產,婆羅門和剎帝利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債法方面
法典對高等種姓的債權債務給予特別的照顧,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屬於同一種姓或者債務人比債權人種姓低,債權人就可以把債務人收為債務奴隸;但如果債務人的種姓高於債權人,就不能以勞動償債,而是享有逐年償還的權利。
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
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典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但實際上高級種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級種姓的女子為妻,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姓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種姓和吠舍、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種姓和首陀羅中的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娶首陀羅女子為妻。不過低級種姓的男子是絕對不允許娶高級種姓的女子為妻的,否則其後代就會淪為賤民。
繼承制度也直接與種姓制度掛鈎,不同種姓的繼承人可繼承的財產份額各不相同。依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婆羅門娶了依順序屬於四個種姓的婦女,且都各有其子時,財產分配的原則應是:婆羅門婦女之子得四份,剎帝利婦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婦女之子得兩份,首陀羅婦女之子只得一份。
刑罰方面
不同種姓的同罪異罰現象十分明顯。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則要加重處罰。比如法典規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罵了,就要罰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羅罵了,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傷害低級種姓的人,尤其是婆羅門傷害首陀羅,懲罰是很輕的。但對低級種姓冒犯高級種姓的刑罰處置卻殘酷而野蠻,如首陀羅若在婆羅門面前放屁,會被切去肛門;如果他抓婆羅門的頭髮、鬍鬚或脖頸,就會被斬斷雙手。
商業活動
婆羅門教是一種異常保守、社會組織形式僵化的宗教,它極力反對
人口流動,甚至視出海貿易為莫大的罪狀,這當然不能贏得商人的支持。婆羅門教嚴格的種姓制度也限制了吠舍種姓之外的人從事商業,那些想從商業中大賺一筆的剎帝利當然會反感。而佛教則與城市文化、商業文化息息相關,為商業活動提供了理論支持。
孔雀帝國、
貴霜帝國在北印實現了大範圍的統一,商業活動更加活躍,佛教也因此取得了極大發展。然而隨著
羅馬帝國的衰亡和印度政治局勢的變化,印度的對外貿易自公元5世紀起逐漸衰落。到公元6世紀中期,印度與東羅馬帝國和波斯的貿易已經基本終止,海上貿易也只能保持較低的水平。到了公元7世紀
阿拉伯帝國興起後,阿拉伯人逐漸控制了印度洋尤其是印度西海岸的海上貿易,使得印度商人的勢力進一步下降,對佛教的支持自然也減少了。更重要的是,由於無法通過外貿從國外輸入金銀等貴金屬,印度的貨幣減少了,商品經濟因此受到抑制,農村自然經濟的地位反而進一步上升,這當然有利於根植自然經濟的印度教的發展(由於人口流動減少,印度教種姓體系也更加穩定),而不利於適應商品經濟的佛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