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住人
- 概述 :按照2001 年11月頒布的
- 定義: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
- 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應
定義,要件,
定義
按照2001 年11月頒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那么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呢?按照市房地局關於貫徹執行該《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不包括自己出資按市場價購買的產權房,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畫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及按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應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根據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號文,結婚2年以上的外來戶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遷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時戶口就報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應列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戶口報入被拆遷公有住房內的,只能作為考慮對象,對在公有住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考慮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