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修訂)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5.24
- 實施時間:2007.05.24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文物的保護、考古發掘、收藏及監督管理適用...
一、將《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文物書刊、拍攝有關文物的電影和電視,須經省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和第三十條第二款“外國人在非開放地區和考古發掘現場拍攝文物,須...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歷史唯物主義、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吉林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於1995年1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1996年6月28日公布施行。簡介 【發布單位】80707 【...
第四十五條 城市舊區改建,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蹟,體現民族特點與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建築物、構築物,必須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實施。第四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
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的房屋、構築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被拆遷房屋、構築物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第三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屬於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單位的,應當在城市規劃中劃定保護...
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宗教團體指導下,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檔案和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處理宗教活動場所日常事務,教育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維護宗教...
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防止環境污染,...(一)文物保護單位;(二)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地下空間)等市政公用設施;(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文物的保護、考古發掘、收藏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八條 公路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其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蹟和防止水土流失...
(1985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公路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其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蹟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城市舊區改建,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蹟,體現民族特點與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建築物、構築物,必須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實施。第四十六條城市總體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不得...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電梯、燃氣、電力、供水、通信等專業設施設備以及軍隊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
該《條例》分總則、水電規劃、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4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