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規定

《吉林省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規定》是吉林省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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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吉林省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規定
(1985年2月16日吉政發〔1985〕31號)
一、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
凡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納稅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農林特產農業稅。
三、
農林特產收入徵稅範圍:
1、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花卉、苗木、藥材產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木、柞蠶、條通及其他林產品的收入;
3、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產品的收入;
4、其他特產品的收入,包括蘆葦、鹿茸、木耳、蘑菇等產品的收入。
四、
除對人參(包括人參栽子)、水果(包括葡萄)的收入,繼續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外,一九八五年開徵農林特產農業稅的稅目有:鹿茸、木耳、蘆葦、苗木(包括國營林場有經營收入的苗圃,下同)藥材(包括貝母及貝母栽子、黃芪、黨參,下同)等產品的收入;其餘的農林特產農業稅稅目的農業稅從一九八六年以後陸續開徵。
五、
農林特產農業稅計算依據及產品稅目稅率。
國家規定,對農林特產品收入應按其實際收入5%-10%的稅率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但有些農林特產品,無法核實收入的,可按估產或銷售收入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
農林特產品稅目稅率:人參稅率為10%;木耳、蘆葦、鹿茸、水果、苗木、藥材稅率為5%。
六、
農林特產稅徵收辦法:
1、凡是產品交售給國營、集體收購單位的,均由收購部門代征農林特產農業稅;
2、對將產品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農林特產品,納稅人應如實申報,經徵收機關核定後,繳納農林特產農業稅;
3、對部分農林特產品原來比照糧田評定年產量徵收農業稅的,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農林特產品的稅目稅率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
七、
對某些處於發展時期,或者比較零星分散以及恢復生產較慢的農林特產,徵稅暫時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
八、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本暫行規定,共同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收工作。有關具體實施辦法,授權省財政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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