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率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率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03-1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3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80702
  • 文號:吉政發[1993]7號
  • 生效日期:1993-03-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國發〔1993〕14號,已翻印發至縣級政府)精神,為了扶持農林特產生產發展,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省政府決定,對農林特產稅有關政策進行調整補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林特產稅徵收的範圍,仍按《吉林省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規定》(吉政發〔1985〕3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吉政發〔1989〕29號)的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其他農林特產品需要徵收農林特產稅的,必須報經省政府批准。
二、人參特產稅稅率,由12%降為10%;人參種籽、種栽及西洋參收入,也按10%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稅率以外的其他農林特產品的收入,仍按省政府原定稅率執行。
為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全省暫不徵收農林特產稅地方附加。
三、對新開發荒山、荒地、水面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五年內給予免徵農林特產稅的優待。對飼養魚苗和利用稻田養魚收入,可給予征農林特產稅的照顧。對精養魚塘、網箱養魚收入,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徵收農林特產稅。農民在房前屋後為自用而生產的農林特產品,免徵農林特產稅。農民種植農林特產因遭受自然災害減產減收,納稅確有困難的,由鄉鎮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照顧。
四、利用農業稅計稅土地種植農林特產的,在產品有收入前,仍按農業稅管理,並減半徵收農業稅;有產品收入後,改按產品實際收入和適用稅率徵收農林特產稅,不徵收農業稅。
五、各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不準擅自擴大徵收和減免範圍。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各級財政部門要繼續做好組織特產稅徵收工作,保證國家稅收及時徵收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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