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9.04
  • 實施時間:1998.01.01
省政府決定對《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使用吉林省或吉林字詞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在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交回登記機關的,處以組建單位、委託人或代理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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