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1987]35號
【發布日期】1987-07-02
【生效日期】1987-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實施細則
(1987年7月2日吉市政〔1987〕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鄉從事汽車、機車和其它機動車修理、保養、專項維修(包括車身修理、噴漆、電器、空調設備、輪胎、蓄電池、蓬布座墊、皮件、水箱、玻璃裝配等)及改裝改型等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範圍。
第三條 市交通局是全市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法令、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協調在汽車維修中的各種關係,對維修企業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服務。
各縣、區交通局負責本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業條件
第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根據其廠房場地、設備、儀器、生產資金和技術力量等條件,可劃分為汽車大修廠、汽車維修廠和汽車專項修理部。
第五條 汽車大修廠開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廠房不少於三百平方米,停車場地不少於四百平方米,並設有封閉式的車身和噴漆、總裝車間。
2、具備大修車輛所必須的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和檢測設備。
3、技術人員應為修理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中必須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一名),全廠四級以上工人不少於全廠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發動機、底盤、鈑金、噴漆、電器等主要工種,需有五級工以上人員承修。
4、生產流動資金,按每月大修、保養平均台數每台次不少於三千元。
承修主要車型的原材料和配件,每月不少於計畫的二至三台份的儲備。
5、有嚴格的管理、質量檢驗制度和符合要求的修理工藝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六條 汽車維修廠開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停車場不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
2、應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檢測儀器等。
3、技術人員應為修理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以上(其中必須有技術員以上職稱的一名),四級以上工人不少於全廠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4、生產流動資金不少於五萬元(包括材料、配件儲備)。
第七條 汽車專項修理部開業,應具有足以持生產作業的廠房,適當的停車場地、機具、專用設備和一名五級以上的專項修理專業工人。
第八條 各汽車修理企業,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三章 開歇業管理
第九條 需要開辦汽車維修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區(不含郊區)的,必須先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填報《汽車維修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由市交通局審查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核發《營業執照》,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方可對外營業。
在各縣(郊區)開辦汽車維修廠和汽車專項修理部,必須向所在縣(區)交通局提出申請,填報《汽車維修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開辦汽車大修企業的,經縣(區)交通局審查,由市交通局核發《汽車維修許可證》後,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核發《營業執照》,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方準對外營業。
企業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條 各運輸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修理廠、保養場、維修車間,主要承擔本企業的汽車修理保養業務,如確有剩餘維修能力,可對外從事社會車輛修理和保養,開業時必須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要按本細則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核定汽車大修、維修、專項維修企業級別和經營項目,換髮《營業執照》。經審查不具備開業條件的企業,要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具備條件,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所有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必須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汽車大修廠可承擔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三級保養、車輛改裝及零小修和維修等業務。
汽車維修廠只限於汽車零小修及一、二級保養業務。
汽車專項修理部只限於承修專項業務。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的營業場地和經營範圍變更時,應向當地交通局申請,經複查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需要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清理債僅債務,結清稅費,按規定分別由交通部門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稅務部門收繳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繳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質量一律按國家GB3798-3803-85標準、交通部《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3101-81)》的規定和省交通廳制定的技術標準執行。所採用的零部件,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件。不準利用舊車拆卸的舊件或使用不合格零部件。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修車質量和行車安全,促進車輛更新,不準修理復活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條件的車輛。
物資回收和配件銷售部門,不準作價銷售回收報廢汽車的幾大總成主要部件(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車架、轉向機等)和銷售不合格配件。
第十七條 凡大修、三保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必須向送修單位提供該車全部技術檔案(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和材料明細表)。必須由有關部門的專職檢驗人員按國家和省的技術標準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合格後發給由市交通局統一印製的有專職檢驗人員簽字的出廠合格證。不合格或限期返修達不到標準的車輛不準出廠。
大修出廠車輛保修期為三個月(或行駛一萬公里)。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問題造成的機件事故及一切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維修和專項維修的竣工項目,必須達到國家和省的技術標準要求,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與用戶發生的維修質量糾紛,由當地的標準計量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接受委託,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
第五章 收費標準和票證管理
第二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必須按省和市交通、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收費標準收取工時費、加工費、材料費等費用(收取的各項費用要分列清楚,各項收費票據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都必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帶有稅務局統一發貨票專用章的專項結算憑證。
第二十二條 各汽車維修企業都要按時向當地交通局繳納管理費(其費率為發生營業額的1%)。管理費用於購置檢測設備、儀器、工具、人員培訓和管理等。
第六章 檢查監督和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準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未註冊登記,擅自從事汽車維修業務活動的,除予以取締外,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擅自改變營業地點和擴大經營項目的,除批評教育外,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擅自定價,巧立名目亂收費用的,按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由物價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嚴肅處理。對屢次發生,不服管理、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汽車維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對不使用統一專項結算憑證結算維修費用和偷漏稅、費的,除按規定追繳稅、費外,並對單位處以結算金額總數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大修、三保漏項、質量低劣,專項維修達不到規定作業標準的,處以該項維修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以劣充優,以舊充新的責任者,處以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行賄受賄,拉攏車主,互相勾結,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資財,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除追回非法所得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者吊銷證、照,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罰款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票據,罰款上繳當地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人員要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秉公辦事,禮貌待人,廉潔奉公,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對以權謀私、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汽車生產廠設定的特約服務站和單位自備車輛維修廠,必須按本細則的規定,接受行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上級有新規定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吉林市經濟委員會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