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河南省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意在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確保汽車維修質量,延長汽車使用壽命,保證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路運輸事業服務,根據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制定該細則,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Henan province automobile repair quality management approach
  • 地點:河南省
  • 領域:汽車維修
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確保汽車維修質量,延長汽車使用壽命,保證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路運輸事業服務,根據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交通部和地方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範;
(四)蒐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諮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五)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六)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條市(地)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人員中應至少有一名本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其它管理人員必須從事本專業五年以上或經省交通廳專業培訓合格;
縣(市)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人員至少配備一名本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人員,其它管理人員必須是經市(地)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本專業人員。
第五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載提供檢測依據。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須經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後頒發《檢測許可證》,方可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六條汽車維修廠、站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部和汽車專項修理部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細則;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準。相關標準以及有關地方標準。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準;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的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提出整改措加,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
第七條汽車修理廠質檢人員按生產工人總數的3%配備,且必須經省交通廳培訓頒發質量檢驗員合格證後方準上崗;
汽車修理站至少應配備2名質量檢驗人員,汽車修理部和汽車專項修理部至少應配備一人負責質量檢驗工作,且必須經市(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頒發質檢人員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各級汽車維修業戶的維修業戶的維修技工必須經市(地)汽車維修管理部門考核,施行持證上崗。
第九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十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準;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噪聲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準和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技術條件);
(五)河南省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修理標準。
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車輛進廠、維修和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汽車修理廠、站、部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按審定級別和作業範圍承攬業務,不準承修報廢車輛和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
第十四條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水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
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修竣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井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五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制度。對修竣車輛的保修期按《河南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執行。
第十六條維修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第十七條汽車維修業戶發生的質量事故要分類做好登記,並定期上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井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對維修車輛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作為評定維修業戶維修質量和年審《技術合格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托修單位與承修業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鑑定,並進行調解;
所發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鑑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對不按技術標準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維修業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交通廳在全省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中命名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查員,並由省廳頒發《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查證》,負責全省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河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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