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廈門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87]綜299號 
  • 發布日期:1987-07-25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7]綜299號
【發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1987年7月25日廈府〔1987〕綜299號)
前言

為加強對全市汽車(包括從事公路客、貨運輸的機動車輛、掛車、半掛車)維修行業管理,提高汽車維修質量,保證車輛安全行駛,保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交通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以適應廈門市經濟建設對交通運輸發展的要求,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一條廈門市及各縣、區交通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的任務,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清理整頓和管理。
廈門地區由廈門市汽車維修管理處代表廈門市交通局具體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整頓和管理。
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本地區汽車維修行業進行清理、整頓、管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全民、集體、個體戶多家經營,促進行業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道路,使各種類型的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二、承辦本地區全民、集體、個體汽車維修業的審批,制定核發《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
三、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做好維修技術、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負責仲裁和處理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之間有關維修質量、價格等方面的爭議。
第二章 維修行業管理範圍
第二條凡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修理的企業,不論是全民、集體、個體、聯合體(下簡稱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均屬本暫行實施辦法的管理範圍。企業內部的汽車維修廠、車間、班組,凡是有對外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也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類型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
二、汽車高級維護(三級保養)企業。
三、汽車低級維護(一、二級保養及小修)企業。
四、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安裝汽車玻璃、汽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篷布及座墊、水箱、油箱、輪胎修理、汽車高壓油泵、汽車空調器、暖風機、機車、拖拉機等修理業務)企業。
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停業申請和管理
第三條凡是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第一類企業須由廈門市交通局審批)進行技術審查合格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然後憑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對已開業的企業、個體戶,要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經審查合格的,按所具備的技術條件,核定其營業範圍,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記。對不合格的,限期停業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註銷其營業執照不準繼續營業。
第四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變動維修項目和營業地點時,應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複查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申請停業者,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意後應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並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辦理註銷登記,撤銷銀行賬戶,繳交應納的管理費和稅款等手續。
第六條凡無《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營業執照》的,一律不準對外承攬汽車維修業務,對擅自超越核定維修項目範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汽車維修業經營者的開業條件

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必須具有與其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的範圍配足維修技術人員,籌足生產流動資金。應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的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和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條關於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汽車高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三、汽車低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汽車專項修理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按實際需要設定。
五、調車和停車場地,低級以上維護企業應不少於60平方米。專項修理企業只要有適當的停車場,能進行作業即可。
六、必須有零配件庫房或設施。
七、不準在露天作業,不準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進行維修作業。
第八條維修技術人員配備
一類企業: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至少要有1名本專業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技師)。小型企業(年大修10輛以下)至少要有從事汽車維修技術第一線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維修技術工作10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負責技術工作。要有專職檢驗技術人員(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工種必須齊全,其中:必須配備六級汽車修理工、六級鈑金工、六級汽車電工、五級噴漆工、四級木工。
二類企業:汽車高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1人負責技術工作,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五級鈑金工1人,五級電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三類企業:汽車低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四類企業:汽車專項修理企業,工藝簡單的(指輪胎、篷布、座墊、油箱、安裝汽車玻璃、蓄電池等)至少要有該項專業的四級工1人,工藝複雜的(指車身、噴漆、高壓泵、電器、水箱、空調、暖風機等)要按規定配備維修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工。
工程技術人員的職稱和工人技術等級,必須是經過主管部門考核評定或認可的,個體戶技工級別必須取得原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全民、集體企業)或勞動局的證明。以師帶徒形式經過短期學習後就從事汽車維修工作的,必須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發給技術等級證明。其中:要求升為高級工(五級工以上)必須經過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門班子進行考試核定。
上述人員須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發給《汽車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方可承攬維修業務,但不能同時受聘於兩個(含)以上企業。
第九條汽車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必須具有以下主要維修生產設備:車床、刨床、鑽床、機械壓力或液壓工具機、鏜缸機、磨缸機、制動鼓鏜削機、制動帶車削機、充電機、光氣門機、磨氣門座機、電焊機、空壓機、氧焊設備、車輛及零件清洗設備、噴漆設備、起重設備。從事客車大修企業必須有剪板機,工具機設備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對於鏜瓦機、發動機冷熱磨合架、曲軸磨床及凸輪軸磨床,設備也可由協作契約單位承修。同時必須具有下列檢測儀器:電器試驗設備、連桿校正儀、汽缸水壓試驗設備、探傷設備、動平衡試驗設備、彈簧試驗設備(或由協作單位檢測)。從事柴油車修理企業,還必須有高壓油泵試驗台、噴油嘴試驗台等。
二、從事高級維護企業,必須配備鏜缸機、光氣門機、磨氣門座機、制動鼓鏜缸削機、制動帶車削機、充電機、空壓機、電焊機、清洗裝置、氣焊設備,還要有電器試驗設備、探傷設備(或由協作契約單位檢測),從事柴油車修的企業必須有高壓油泵試驗台(或由協作契約單位檢測)、噴油嘴試驗台等檢測儀器。
三、汽車低級維護企業必須配備光氣門機、氣焊設備、鏜制動鼓設備、制動蹄片鉚削設備、充電機、電焊設備、噴烤漆設備。普通車床、汽車外部清洗裝置、氣泵、砂輪機、電器試驗設備等。
四、汽車專項修理企業應根據修理項目配備相應必須的維修、檢測設備。
五、所有維修企業都應配置與維修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量、卡具,如:量缸表、游標卡、分厘卡、捲尺、氣缸壓力表、萬用表、千分表、萬能角尺、轉速表、真空表等。全部量、卡具必須經當地計量管理部門進行周期檢驗,並具有檢驗合格證。
第十條資金
凡是獨立核算企業的流動資金,按維修生產規模或汽車維修企業百元產值流動資金占有率核定。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需有流動資金5萬元以上,並備有與維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材料和配件。
二、汽車高級維護企業需有流動資金2萬元以上,並備有相適應的配件。
三、汽車低級維護企業需有流動資金3000~5000元,並有一定數量的配件。
四、專項修理企業需有流動資金視其經營項目而定,至少要有1500元以上。
五、所有維修企業都必須在當地銀行開戶。
第五章 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的汽車維修質量必須按國家標準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GB3798~3803~83,GB5336~85,GB3842~3847~83),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3101~81)的規定執行,各級保養標準按省地方標準《汽車各級保養技術條件》執行,且必須符合車輛管理部門驗車標準要求,對已屬國家規定報廢的車輛不準大修、改裝,改型及事故車輛必須由用戶向車輛監理部門辦理批准檔案後方可承修,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
第十二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凡經大修改裝、三保、二保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必須向送修單位提供車輛進廠維修項目檢驗單和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和二、三級保養過程檢驗單必須由專職檢驗人員或技術負責人簽字,修理不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出廠,合格證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和保養條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修車質量問題應進行監督並進行必要的抽檢,或協同當地標準計量管理部門進行抽檢監督。
第十三條承修單位要堅持信譽第一、質量第一的方針,凡出廠後的大修車要有1萬公里行駛里程的保修期,在保修期間,因維修質量問題造成的機械事故,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對“解放”及“東風”牌以外的各種類型車輛,各級保養作業規範參照“解放”、“東風”牌的規範執行。進口車輛技術標準可參照本車的使用說明書和修理技術資料,所採用的技術標準必須合理和有據可查。
第十五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由當地維修管理部門會同計量標準管理部門負責調解和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組織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分析所需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
第六章 維修收費管理

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必須按規定計算收取工時費和維修材料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採取給用戶回扣等違反國家財政制度的不正常手段搞非法經營。
第十六條汽車大修工時定額按附表執行,附表以外車型的工時定額可參照執行。(詳見附表一、二)。
第十七條汽車大修、保養的一般工種綜合工時單價,按每個工時人民幣2元計算(包括低值易耗材料費)。特殊工種:曲軸磨、凸輪磨、搪磨缸、電焊按6~7元,塗鍍按10~12元計算。
第十八條汽車維修材料計費,企業應以實際購價加15%管理費計收(其中包括稅金、運雜費、保管費、損耗等費用)。用戶自備材料不計收管理費,這部份材料費也不得列入結算收據中。用於維修車輛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或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經修復的舊件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並嚴格控制使用範圍,有關安全等關鍵部位不許使用修復的舊配件,實行新舊互換配件制度的單位要在制度和工藝上切實保證安全。舊配件收費不得高於原價的50%,加工配件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價格不得超過汽配公司銷售價的20%。
第十九條汽車維修使用的專用發票,統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閩政〔1986〕99號附屬檔案《福建省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福建省交通廳確定式樣,廈門市交通局印製。
第二十條凡屬本管理範圍內的汽車維修業經營者應按月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其費率按省財政廳、交通廳〔87〕閩交財字第022號檔案規定精神,徵收費率為營業收入總額的1%,對不易按營業額計算的,可測算年度收入,按月定額徵收。
各汽車維修業經營者每月要按規定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機務報表。
第七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接受交通、工商、財政、物價、稅務、公安、標準等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違反上述部門有關規定的企業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對無證開業或擅自超越核定維修範圍,擅自增加工時,肆意要價,變相加價,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多收費用,以及其他違法活動者,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註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後果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或企業內部的汽車維修廠、車間、班組,沒有對外營業的,也要將汽車維修機構設定情況,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並參照第四、五章有關條文執行。也可以參加汽車維修企業的技術交流和信息交流,以提高汽車保修質量,確保交通安全,充分發揮行業的活力。
第二十四條凡在公路上從事客、貨運輸的二輪、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等機動車輛的維修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實施辦法未盡事項,由廈門市交通局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補充規定報經市政府審批後執行,並報省交通廳、省經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廈門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