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組建於2002年9月,原名叫吉安市市容監督管理局,同時掛吉安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2005年8月更名為吉安市城市管理局,為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工勤編制2名,內設3個職能科(室):辦公室、市容監督管理科、法制科。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職數4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1名(行政服務科)。

劉治平為吉安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 地址:吉安市
  • 文號:吉發【2010】5號
  • 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與編制情況,主要職責,領導機構,市文山商業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市城管支隊,監察室,

機構與編制情況

我局下轄市城管支隊和文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兩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中城管支隊為副縣級單位,文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於2003年12月從市建設局劃歸我局,為正科級單位。市城管支隊編制170名,步行街管理辦公室編制5名。
根據《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發【2010】5號),保留吉安市城市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管理的法規,擬訂全市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城市管理的行業政策。
(二)負責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考評,負責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監督、考核、評比、獎懲。
(三)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髮展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擬訂城市管理各項專業標準、工作定額、收費標準。
(四)負責編制全市市容環境設施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大型市容環境設施配套建設、監管,參與城市規劃、建設的聯審和工程驗收工作。
(五)負責編制城管工作經費和市容環衛設施、設備建設經費預算,負責市容環境各項統計工作。
(六)負責中心城區下述事項的審批或核准: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
(七)負責中心城區下述事項的核准或許可: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建築垃圾的處理核准,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不含店堂牌匾、門楣)設定、廣告場地或設施使用權出讓許可。
(八)負責中心城區下述事項的管理、監督:道路開挖占用、工程施工、建築工地臨時道路占用,余土廢渣、建築材料等流撒物體運輸,各類車輛清洗站(點),臨街門店招牌和單位、門店外裝修、燈飾改造。
(九)負責中心城區城建行政監察,履行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房地產方面的監察職能。
(十)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負責樟山垃圾處理場的管理;負責城區垃圾無害化處理;負責醫療廢棄物處理監管;指導城區街道開展“門前三包”工作。
(十二)負責文山商業步行街的管理。
(十三)負責建設、房管、土管、工商、交通、衛生、公安、交警、民政、水利、文化、環保、人防等有關部門依法委託的部分城市管理職能的綜合執法。
(十四)負責原市環衛處離退休、內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
(十五)履行城市管理委員會賦予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職能。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機構

市文山商業步行街管理辦公室

負責步行街超店(占道)經營、交通秩序公共設施及電視監控、地下管線、環境衛生、商業經營、園林綠化、路燈維護、街容街貌、店面裝飾裝修管理等工作。

市城管支隊

1、實施城市規劃方面的監察。
2、實施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
3、實施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
4、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
5、實施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監察。
6、實施房地產方面的監察。
7、在市區範圍內,規範所有的裝運砂、礫石車輛的管理,對無證裝運砂、礫石車輛進行監察。
8、對各種類型戶外廣告進行管理監察。
9、對各種余土廢渣、煤灰進行監察。
10、對亂傾倒建築余土、泥漿、垃圾、施工廢水亂排放、車輛帶泥上路、施工建材亂堆放等方面進行監察。
11、對全市臨街面建築工地文明施工進行管理監察。
12、對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有破壞房屋結構的行為進行監察。
13、對開挖、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亂搭亂建,亂堆放、亂懸掛物品影響市容進行監察。
14、協助有關部門共同搞好城市管理的執法工作,並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監察室

1、負責監督檢查所在單位、直屬單位和指導(領導)本系統的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監察所在單位及直屬單位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協助所在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指示、決定;
2、協助所在單位黨組抓好本單位、直屬單位和指導(領導)本系統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負責所在單位人事、財務等熱點問題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3、負責受理對所在單位、直屬單位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所在單位、直屬單位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對所調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4、協助所在單位黨組抓好本單位、直屬單位和指導(領導)本系統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5、參與所在單位研究、制訂本單位、本系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綜合治理的規章、制度與措施;
6、協助並監督所在單位、直屬單位和指導(領導)本系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所在單位黨組及其成員和科以上領導幹部實行監督;
7、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所在單位黨組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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