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建築余料余土管理辦法

吉安市中心城區建築余料余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心城區建築余料余土的管理,維護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內建築余料余土的處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城區包括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
本辦法所稱建築余料余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處置包括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的,用於消納建築余料余土的窪地、廢棄礦坑、廢棄水塘等場地。
第四條建築余料余土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建築余料余土實行屬地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建築余料余土處置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中心城區建築余料余土處置工作,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建築余料余土處置的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發改(價格)、財政、公安交警、環保、房管、交通、公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中心城區建築余料余土處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築余料余土處置實行有償服務。
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發改(價格)部門會同財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核定。
收繳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各區財政承擔。
第二章處置
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10日前,與負責管理工作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建築余料余土處置責任書》,明確處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運輸安全等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申請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應當向負責管理工作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核准手續,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余料余土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余料余土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回填基地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的證明材料,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證明材料,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築余料余土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
(六)運輸車輛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和相應的建築余料余土分類運輸設備的證明材料。
負責管理工作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需變更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事項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向作出核准決定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許可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禁止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證》。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余料余土與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性廢棄物混同處置,不得擅自設立處置場所受納建築余料余土。
個人裝飾裝修產生的余料余土,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
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定裝飾裝修余料余土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並及時組織集中清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余料余土。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余料余土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證》的單位運輸。
第十二條建築余料余土實行企業化、密閉化運輸。
運輸車輛正常作業的時間為:20:00(夏季)、19:00(冬季)至凌晨2:00,具體以核准時間為準。
禁止在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時運輸。
第十三條承運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築余料余土處置責任書》和《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證》;
(二)車輛實行密閉化運輸,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擋板,不得沿途拋灑滴漏;
(三)車輛駛離施工工地時應當沖洗乾淨,保持清潔;
(四)實行分類運輸,並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運輸車輛出現拋灑滴漏建築余料余土情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和車輛行駛經過的路面。
第三章回填基地
第十四條建築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納入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設、關閉回填基地或者改變回填基地用途。
第十五條建築余料余土回填基地設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地的選址、範圍及填埋高程應符合城鄉規劃等具體要求;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條件;
(三)相應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及沖洗設備齊全;
(四)場地的截洪排水設施完善、合理。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建築余料余土回填基地: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者有滑動崩塌危險的地區;
(二)基本農田;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六條建築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消納處置記錄台賬,登記建築余料余土數量、種類、來源、運輸車輛、工地等信息;
(二)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實行24小時專人管理,制定場地管理措施;
(三)硬化場地出入口道路、保持道路清潔,對駛出運輸車輛進行沖洗、保持車身清潔;
(四)實行封閉化管理,設定不低於2.5米的實體圍擋,對建築余料余土定期灑水、碾壓、覆蓋,防止揚塵污染;
(五)設定臨時堆場、分揀區及相關設備,實行分類堆放、分類處置,鼓勵採取余土回填、堆山造景、余料制磚等途徑,實現資源化處理;
(六)配備計量、照明、灑水、攤鋪、碾壓等設備,設定排水、消防、視頻監控等設施;
(七)嚴禁未出示《建築余料余土處置責任書》和《建築余料余土處置核准證》的車輛進場傾卸。
第十七條建築余料余土回填基地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性廢棄物。
第十八條回填基地封場後,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復綠、復墾、復耕,減少黃土裸露,並按要求建設完善場內排水設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將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性廢棄物與建築余料余土混同處置造成環境污染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建築余料余土管理規定,由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妨礙、阻撓建築余料余土執法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安市中心城區建築垃圾和散裝建築材料運輸及施工場地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吉府辦發〔20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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