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常態長效考核辦法(暫行)

吉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常態長效考核辦法(暫行)
為鞏固提升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增強責任意識,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不斷最佳化城市環境,結合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安市中心城區數位化城市公共事務管理規範清單》要求,以打造“清、淨、整潔,精、細、秀美”為目標,不斷創新城市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常態長效管理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區政府(管委會)、職能部門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的積極性,切實構建管理無縫隙、責任全覆蓋的“大城管”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人居環境和城市綜合競爭力。
二、考核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2.堅持以量化數據考核為主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
4.堅持分類評價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三、考評機構
吉安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城市管理考核評比的領導和組織,吉安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管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四、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
1.各區政府(管委會)
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經開區),吉州區、青原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實行月度考核。
2.各區(管委會)相關街道辦
古南、永叔、文山、習溪橋、北門、白塘、河東、禾埠、濱江、高新、金雞湖等11個街道辦事處,實行月度考核。
3.各區(管委會)相關責任單位
經開區綜合執法局、吉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青原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廬陵新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吉州區環衛處,實行月度考核。
4.市直相關責任單位
市城管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市房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投公司、市環保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交警支隊、市商務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市供電公司、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廣電網路傳輸公司、市郵政公司、吉安水務集團20家單位,實行年度履職情況考核。
(二)考核內容
以相關管理標準為依據,分為重點工作考核、數字城管考核、日常督查工作考核,各區政府(管委會)年底還將增加公眾滿意度測評。
(三)計分方法
採取百分制考核計分。實行月度考核的對象,年度考核成績按月度考核成績累計。
1.各區政府(管委會)
(1)重點工作考核、數字城管考核、日常督查工作考核(90分):月度考核得分為各街道辦事處考核成績平均得分。
(2)公眾滿意度測評(10分):市城管辦年底邀請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市民代表等,依據考核內容,採取現場查看、電話問詢等方式,對考核對象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集中評定,評價結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成績。(詳見附表10)
2.各街道辦事處
(1)重點工作考核(占總分50%):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類城市管理和創建工作,重點對市容市貌管理(主要指垃圾廣告清除、藍皮棚等亂搭亂建行為、超店經營整治等)、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戶外廣告管理等工作進行考核(具體內容見附表1—6)。重點工作考核由市城管辦牽頭組織,實行月度考核。每月月底從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考核組,對考核對象進行考核。經開區金雞湖街道、高新街道因市數字城管未覆蓋,此項考核占總分75%。
(2)數字城管考核(占總分25%):以《吉安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考核辦法》為主要依據,依託數字城管系統,每月月底由市數字城管中心對上報案件的處置及結案等情況進行統計考核,並生成月度考核結果(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8)。經開區金雞湖街道、高新街道因市數字城管未覆蓋,此項不考核。
(3)日常督查考核(占總分25%)。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類城市管理和創建工作,由市城管督察支隊組織人員重點對環境衛生、超店經營、垃圾廣告、亂搭亂建(藍皮棚)和隊風隊紀等問題進行督查,對督查問題的處置及結案等情況進行統計並形成月度考核結果上報(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7-8)。
3.各區(管委會)綜合執法局、環衛處:與街道考核內容相同,考核街道時所抽樣本相同的不重複抽樣。
4.市直有關責任單位:
按照重點工作考核、數字城管考核、日常督查考核分別占總分40%、30%、30%的比例計算,由市城管委、督察支隊、數字城管中心按照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月度考核,年底進行綜合評價(具體考核辦法見附屬檔案)。
5.年度考核加減分:
(1)加分(註:加分項總分不得超過5分)
a.城市管理綜合性工作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通報表彰(含領導批示)或獎勵的,工作成果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推廣或典型發言的,每次分別加3分、2分、1分;
b.按時按質完成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重點工作,每項加分0.5分。
(2)減分
a.對領導批辦、投訴舉報、專項督導等城市管理重點督辦工作,下發《市城管委督辦單》,責任單位每收到一次《市城管委督辦單》,未在規定時間內(7個工作日內)辦理的,每次分別減1分;
b.被國家、省或國家部委、省直有關單位通報批評並造成負面影響的,每起分別減3分、2分、1分;
c.被國家、省級、市級新聞媒體曝光並造成負面影響的,每起分別減3分、2分、1分;
d.省、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暗訪曝光的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成的,每起分別減2分、1分;
e.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鞏固提升過程中接受上級檢查時,因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出現失分點的,每處減1分,減完為止;
f.關於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被市委、市政府點名批評或通報的,每次減1分;
g.被舉報執法過程中城管隊員著裝不整齊、不文明,有損形象或存在執法不按程式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經調查屬實,每發生一起減0.5分。(詳見附表7)
五、考核機制
(一)實行通報公示制度。定期編髮《吉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通報》,公布各單位考核結果,同時形成專報報市委、市政府及主要領導,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析。
(二)建立例會點評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點評會議,通報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結果和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分析點評突出問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季度排名末位的區政府(管委會)作表態性發言。同時對季度排名靠前的街道辦,考核分數達到獎勵標準的城管局、環衛處進行獎勵。
(三)嚴格獎懲措施落實。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拿出400萬元,各區從本級財政拿出200萬元,市直相關責任單位拿出2萬元,總計1240萬元用於對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市城管委審批,由市財政對各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綜合執法局、環衛處、市直單位等予以兌現。
1.對各區政府(管委會)獎懲。年終考核按百分制計算,以90分為基準分,達到基準分的獎勵返還當年各區拿出的200萬元考核經費;超過基準分的,每多1分獎勵考核經費10萬元;低於基準分的,每少1分扣除考核經費10萬元,當年經費扣完為止。連續3個月考核分數低於80分的,由市委、市政府約談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年度考核(12個月平均得分)低於80分且排名末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約談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對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2.對街道辦獎懲。月度考核按百分制計算,每個季度小結1次,季度考核成績(3個月平均分)以90分為基準分,達到基準分且排名前三名的兌現季度獎勵,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季度考核未達到80分且排名倒數兩位的,市委、市政府責成區政府(管委會)約談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12個月平均得分)未達到80分且排名末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對其實施重點管理,並進行約談,該街道辦黨政主要領導下一年度不得提拔、重用和交流。實行重點管理的街道辦用半年時間進行整改,由市城管委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實行摘帽;驗收不合格,對街道辦主要領導進行組織處理。
3.對區(管委會)綜合執法局、環衛處獎懲。月度考核按百分制計算,每個季度小結一次,季度考核成績(3個月平均分)以90分為基準分,達到基準分的獎勵5萬元工作經費;超過基準分的,每多1分另外獎勵0.5萬元;連續兩個季度考核分數低於80分的,市委、市政府責成區政府(管委會)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12個月平均得分)低於80分且排名末位的,市委、市政府責成區委(黨工委)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組織處理。
4.對市直有關責任單位獎懲。每年從市城管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市房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投公司、市環保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交警支隊、市商務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供電、電信、移動、聯通、網路、郵政、供水等單位各拿出2萬元,總計40萬元進行獎勵。考核結果定期進行通報,對市直有關責任單位年終總評成績90分以上(含90分),且該年度的每月考核成績均未低於80分的情況,分別對年度總分前三名的責任單位獎勵4萬元、2萬元、1萬元。年度考核結果納入市級機關年度績效考評。
5.以上考核結果還作為市委、市政府對各責任單位城市管理工作其他獎勵或評優評先的主要依據。
6.各區和部門單位獲獎金額必須用於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投入,也可按照規定拿出部分獎金用於獎勵城市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各區和市直有關單位所獲獎金不能抵扣城市管理工作的預算資金。
六、其他
1.本考核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實施。
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附表:1.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標準
2.環境衛生管理考核標準
3.園林綠化管理考核標準
4.市政設施管理考核標準
5.戶外廣告管理考核標準
6.建築工地、拆遷工地、待建空地及渣土管理考核標準
7.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和隊風隊紀考核標準
8.日常督查工作和數字城管考核標準(附表1—8適用於各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綜合執法局、環衛處)
9.市直有關責任單位考核標準
10.公眾滿意度測評表(適用於各區政府、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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