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自主創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政辦秘〔2008〕71號
合肥、蕪湖、蚌埠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自主創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管理辦法
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自主創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實施意見的通知》(皖發〔2008〕17號)有關規定,省設立
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自主創新資金”)。為進一步加強自主創新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主創新資金安排使用的原則:引導扶持,獎勵擔保;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最佳化配置;權責明確,規範管理;績效考核,示範帶動。
第二章 籌集和分配
第三條 省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自主創新資金5億元,專項支持試驗區創新體系建設。2008年-2012年,省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1億元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試驗區各市要建立市級財政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確保自主創新投入高於其他市、高於同期省級財政自主創新資金的投入。同時,要積極安排資金,綜合運用市場機制,並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建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第五條 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自主創新資金,由省創新辦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試驗區各市政策執行和自主創新工作的考核情況,提出安排意見,報省創新領導小組審定後,分配到試驗區各市,由試驗區各市具體組織實施。中央駐皖、省駐試驗區各市科研院所、大學等機構的自主創新項目資金,實行屬地化原則。對試驗區內跨市的創新平台建設和項目、試驗區以外其他市與試驗區的創新型產業相關的重大科技專項、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資金,由省創新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創新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試驗區各市政府根據皖發〔2008〕17號等檔案精神、省政府批准的實施方案以及省里發布的項目指南,認真論證、遴選支持項目,經省有關部門審核、報省創新辦備案後實施。
第三章 使用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 自主創新資金的使用範圍。依據《關於推進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皖發〔2008〕18號)確定。
第八條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試驗區對自主創新資金分別採取無償資助、以獎代補、後補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方式給予支持,積極採取競爭性招標方式分配資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試驗區各市財政部門應設立自主創新資金財政專戶。省級財政分配安排的各類獎扶資金直接撥付到各市財政自主創新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專戶核算。試驗區各市安排的自主創新資金也應一併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十條 建立自主創新資金績效考評制度。按照試驗區創新考核評價體系要求,建立自主創新資金績效目標考評制度,明確績效目標,進行中期和年度考核、評估,並作為下一年自主創新資金分配安排的依據之一。建立創新資金監督體系。試驗區各市應於每年2月底前上報上年度自主創新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試驗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經費管理,指導並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經費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試驗區各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自主創新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