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

《合肥市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是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
  • 生成日期:2024-02-18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提升港口岸線利用效率,規範港口建設經營活動,促進港口轉型升級和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安徽省港口條例》《安徽省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港口岸線是指符合《合肥港總體規劃(2035年)》的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堅持深水深用、節約高效、合理利用、有序開發、優先公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的港口岸線工作,實施一千噸級(不含本數)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線審批,對許可權以外的港口岸線使用進行現場核查和初審、轉報。下屬港航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協助具體實施港口岸線規劃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與發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加強配合溝通,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港口岸線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對具有鐵水聯運、水水中轉及綜合樞紐功能、仍有成片未開發岸線資源的公用港區或作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設計方案,細化港口岸線、港區土地、疏港通道線位等布置,納入所在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嚴格用途管控。
第六條 港口岸線使用應從嚴控制工礦企業自備碼頭岸線和危險化學品碼頭岸線,重點保障貨櫃、大宗散貨等專業化、規模化公用港區以及老舊碼頭升級改造項目岸線需求,統籌安全應急、船用LNG加注、水上洗艙站等安全綠色港口岸線需求。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主要貨類公用碼頭岸線利用效率指標,並以此為依據對港口岸線規劃和利用等實行精細化管理(詳見附表)。港口岸線利用效率指標,主要包括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量能比等。
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是港區公用碼頭基準年實際完成吞吐量與碼頭泊位岸線的比值;量能比是港區公用碼頭基準年實際完成吞吐量與碼頭設計通過能力的比值。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利用情況適時更新港口岸線利用效率指標。
第八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可申報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情形:
(一)符合港口規劃的公用碼頭,且作業區現狀和規劃的公用碼頭利用效率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擬建碼頭泊位等級≥規劃泊位等級;所在作業區現狀同貨類碼頭“量能比”≥0.77(新開發作業區無需考慮量能比);新建碼頭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表中同貨類碼頭數值。
(二)符合港口規劃的涉水管理部門公務碼頭、船舶垃圾接收專用碼頭等有關公益性碼頭,客運碼頭、船舶製造業等建設項目。
(三)符合港口規劃的LNG加注等綠色碼頭項目。
(四)國家、省、市重大臨港工業項目,在現有公用碼頭不具備滿足項目生產使用要求時,可以建設配套貨主專用碼頭。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推進碼頭資源整合,提高岸線使用效率。有以下情形的,應採取相應的整合措施:
(一)現有碼頭泊位等級和岸線利用效率偏低,或影響所在區域港口岸線整體高效利用的,推動企業升級改造或退出;
(二)功能已不適應市場需求的閒置碼頭,引導企業調整碼頭功能;
(三)自身貨源不足的工礦企業自備碼頭,鼓勵企業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十一條 合肥市港口岸線原則上不設定臨時性的碼頭或裝卸點。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執行防汛等應急保障特殊任務確需設定臨時性碼頭或裝卸點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且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在工程完工或任務完成後應當自使用期滿後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岸線自然狀態。
第十二條 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設施項目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檔案或者交通運輸部關於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不予批准港口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第十三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岸線批准檔案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准檔案失效。需要重新辦理的,應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後,如因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或者改變批准的岸線用途,應辦理岸線使用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港口總體規劃占用港口岸線相關水域、陸域建設設施的,或者占用港口岸線超過審批規模的,港口岸線有關執法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建立港口岸線利用檢查制度,對港口岸線的開發、使用及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港口岸線開發、使用及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將港口企業岸線利用情況納入信用管理,將失信企業公布並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港口岸線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調查核實,在二十日內依法處理,並答覆舉報人。
第十八條 漁業港口岸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軍事港口岸線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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