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若干規定

合肥市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若干規定》在1993.08.1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支持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引導企業走向市場,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國家大中型企業組建集團和股份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只要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註冊。
第三條 企業中的富餘人員興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第三產業;申請增加經營範圍、擴大經營品種、調整經營方式、設立分支機構、劃小核算單位的,只要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均予辦理註冊登
第四條 對大中型企業實行平時免檢年度檢驗制度。市工商局對全市所有的大中型企業頒發辦事優先卡,企業持卡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事時優行接待、優先辦理。
第五條 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成建制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黨政機關中富餘人員興辦經濟實體的,只要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予以登記註冊。
第六條 黨政機關幹部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從機關分離出來後,領辦、創辦鄉鎮企業、開發性和技術經濟實體的,需要辦理登記的,予以辦理登記註冊。
第七條 黨政機關對內服務為主的招待所、小賣部、食堂、禮堂、車隊、印刷廠、信息機構等,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服務和對外經營,願意辦成經濟實體的,予以登記註冊。
第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後,經其批准同意設立的企業,準予登記註冊。
第九條 城區街道、居委會等興辦的商業、飲食、修理、文化娛樂、代辦服務等第三產業;鄉村農民集體興辦或集資興辦的生產、生活服務業,需要辦理登記的,予以登記註冊。
第十條 科技人員離職或離退休後自辦、聯辦與科技進步相關的信息業、諮詢業和各類經濟技術服務企業,予以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對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入股分紅的各類集體所有制企業,予以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除開辦企業集團、股份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等仍由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或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批外,其他企業開辦時,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直接批准;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含企業法人、營業單位),由主辦企業直接審
聯營企業、自然人集資興辦集體企業可憑協定、章程、投資證明及驗資證明、推舉負責人(提供身份證明)的協定等有關檔案、證件直接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其他企業除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外,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均由企業直接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凡企業法人自主選擇的企業名稱與其他企業不相同、不近似、不侵犯他人名稱權以及國家禁止使用的名稱外,均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予以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凡屬龍頭骨幹企業或具有一定生產能力和經營規模的企業,要求冠省名的,都予以申報。對縣、區企業要求冠市名的,參照上述原則予以核轉。
提倡企業使用自己字號。綜合經營企業其名稱中不反映所屬行業的,準予核准登記。生產產品分歸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行業管理部門的企業,允許使用一個從屬名稱。企業法人所屬的營業單位,要求使用獨立名稱的,只要企業法人批准,予以核准登
第十四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業和商品外,企業可以自主確定生產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允許企業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形式從事經營活動,允許企業一業為主、多種經營,開拓經營渠道及經營品種。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核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時應與其經營條件、經營能力、資金額度相適應,核定的事項應明確具體,對實行綜合經營的均可按商品中類、大類核
第十五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在登記註冊時,其註冊的資金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低額度的,不足部分限期補齊,有主辦單位或企業法人擔保即予辦理登記註冊。小型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企業註冊資金適度降
企事業單位及機關的富餘人員,在國家法律或政策許可範圍內,不論採取何種渠道、方式籌集資金興辦企業的,只要資金到位,均予登記註冊。
已經辦理過國有資產產權證明和驗資證明的企業法人,投資興辦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聯營或股份制企業除外),原企業法人直接出具投資證明後,即予以註冊登記。
開辦國有經濟企業,持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開辦集體經濟企業,持有法定的驗資機關(會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無主管部門開辦企業,持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的資金擔保證明和驗資證明,均予以登記注
第十六條 凡從事採礦、菸草加工及批發、藥品(含農藥)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種籽生產及批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及經營、化學危險品生產及經營、金融保險、海運及航空運輸、建築、勘察設計、錄音錄像製品生產、旅館、進出口以及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業等必須先領取許可證(或資審證)才能核發營業執照。其他行業的許可證一律不作為前置條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領取許可證和辦理專項審批的,由企業領取執照後,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領證、審批手續。有發證部門認為企業不具備國家許可經營條件的,應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以下證件:
(一)主辦單位的批准檔案;
(二)申請登記註冊書;
(三)經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批准的企業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國有資產產權證明或驗資證明、投資證明和資金擔保證明;
(六)經營場地證明;
(七)按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十八條 合肥地區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的劃分,繼續實行分級管轄。市工商局負責市屬工商企業、“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登記,區工商局負責區屬企業的登記。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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