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08.02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08.02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08.02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
十六、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發布,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修改) 十七、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十八、合肥市長江中路綜合管理暫行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
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
費和物業維修基金,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繳納方法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購房者應當按每平米房屋銷售成本價格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該條還規定“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相關法規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
1.擬修房屋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收到申請後,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擬修房屋維修基金存儲情況;2.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維修基金查詢情況反饋給居委會,居委會徵詢相關業主意見並提出同意...
《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精神,為進一步深化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基金介紹 你可以具體去看看,或者你所在地區的大修基金管理辦法 通...
2000年4月11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管房改字〔2000〕66號)予以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額儲存,業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則。實行統一繳交,專款專用,民主理財,接受監督的管理制度。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
《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 保障商品住宅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辦法。【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2〕090號 【生效日期】2003-01-01...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0]8號)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培育物業管理市場,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
《大足縣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是建住房〔1998〕213號,屬於地方法規,自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障房屋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