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分配

合作經濟分配是合作經濟組織創造的國民收入在有關權益各方之間的分割配置。通常包括合作經濟的外部分配和內部分配兩個方面。合作經濟分配的外部關係,主要是指向國家和同業管理協調部門繳納稅費。由於各國普遍對合作經濟採取扶持政策,所以,合作經濟承受的稅收負擔往往比其他經濟形式企業要輕。甚至在有些國家,或是某個時期,對合作經濟免稅。

合作經濟的內部分配關係,主要牽涉到社員和合作經濟實體兩個方面。對社員的分配主要分兩種方法,一是按社員入股的股金分紅; 二是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市場價格與它的成員之間發生業務交易活動所得到的盈餘,在年終時按各個成員在當年與合作經濟組織發生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給它的成員。對合作經濟實體來說,要提高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實力,必須通過分配,適當提留公積金和公益金,用於合作經濟實體經營發展的需要和社員福利的需要。參加合作經濟實體的成員,主要目的並非單純追求股權分紅,主要是為獲取參與合作所能享受到的各種服務的效應。因此,對股金分紅通常有嚴格限制,一般不超過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而按業務交易量返還盈利的方法,可以把社員利益和合作社利益緊緊地結合在一起,使每個成員都更加關心合作社的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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