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章程

合作章程指由我方提供土地使用、勞務等而外商提供資金、設備、材料、技術等在我國合作興辦企業、事業而簽訂的合作章程(或契約)。它與合資經營不同之點在於: 外商提供的資金、設備、材料不是以投資者作為投資股份與我方合作,不是按照雙方投資比例來共同負擔風險和分配利潤,而是在企業建成後,由我方單獨經營管理,風險也由我方獨自承擔,並在利益的分配上,根據雙方商訂的合作章程所規定來分取。合作期滿後,即宣告合作經營結束。如有需要時,則仍由雙方共同協商,另訂契約進行合作。

按照我國規定,合作期滿,國外所提供的所有設備及材料等,原則上歸我方所有。僅此一點與合資規定相同。目前我國合作經營的形式有:
(1) 合作企業,不按合資經營法而按雙方契約規定組成;
(2) 合作生產,針對某一生產項目進行合作。運用於工業、修理業和服務業;
(3) 合作承包工程,適用於建築安裝、交通運輸業;
(4) 合作開發,適用於海上石油、某些礦藏和新開發區的開發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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