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為獎勵工商業發展而制訂的章程。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11月公布。共20條。規定凡能集股五十萬元至五千萬元經營工商業者,分別獎以議員或商部頭等顧問官等職位,加七品至頭品頂戴。1907年改訂為凡集股二十萬元至二千萬元以上者即可按等給予獎勵,已有職銜者,可移獎兄弟子侄;合股經營者,亦可分別給獎。
員工離開公司時,其所持上述獎勵股按公司章程處置。六、關於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作為公司發起人的申報程式符合《規定》要求的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
清政府為獎勵工商業發展而制訂的章程。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11月公布。共20條。規定凡能集股五十萬元至五千萬元經營工商業者,分別獎以議員或商部頭等顧問官等...
第二十五章 趙爾豐 第二十六章 好事 第二十七章 清末《改訂獎勵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章 有品級的人 第二十九章 子彈省著點 第三十章 清末槍照 第三...
二人共同起草並頒布了《獎勵公司章程》、《商會簡明章程》與有關鐵路、礦務、商標等諸多章程法規,大力扶持民族工商業,吸引眾多投資者興辦工廠商行,時人稱為“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