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
- 發文單位:中央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52年2月22日
- 執行日期:1952-2-22
第一條 本通則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織,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製定之;關於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根據地方民族工作的需要制定之。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與...
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領導所轄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等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每周舉行一次行政會議,討論、議決有關事項。該通則同時適用於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於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 工商業聯合...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中央民委,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中央人民政府(已變更)1949-12-2 法規內容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1949年11月28日政務院第八次政務會議通過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軍管會)及市...
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是指1949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年12月4日公布。共12條。規定凡是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18周歲的人民,患精神病和被剝奪公民權...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1950年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和《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省、市、縣...
10.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問題的決定(1955年11月通過)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有特殊重要價值和意義的古建築或文化遺址,或革命遺蹟的地區,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直接在該地區設立文物管理所,或會同中國科學院設立研究機構。第八條 本暫行組織通則由文化部、內務部會銜公布之,修改時同。 註:關於文化部與內務部...
為了實現上述任務,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之下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根據1952年公安部頒布的《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54年政務院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1954年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1949年底西南各地相繼解放後,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設立西南軍政委員會。1949年12月2日,任命劉伯承為西南軍政委員會主席,並責成其根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結合西南實際.組建西南軍政委員會及其內部機構,行使地方政權機關的職能...
2月22日——中國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8月8日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還通過了《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政務院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