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
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
1970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
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7月29日,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機構定性調整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調整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行政編制保持不變。
主要職能 國家民委 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
少數民族 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
國務院 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
國務院 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國家民委黨組書記楊傳堂到可邑考察 (二)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
少數民族 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為512地震國家民委降半旗 (九)管理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
機構編制管理 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
澳門 、
台灣地區 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四)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工作方針,研究擬訂民族工作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協調處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分工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工作,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依法管理民族事務,全面促進民族事業發展等。
直屬高校 共(6所)
部門機構 組織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50名,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專職委員2名。內設
辦公廳 、政策法規司、經濟發展司、文化宣傳司、教育司、國際司、規劃財務司、人事司等8個職能司(廳)。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的
後勤 管理和服務工作,轄有民族
大世界 商場 、國家民委
招待所 等。
原國家民委主任李德洙 為促進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民委轄有6所
普通高等院校 。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同時,還招收一部分漢族學生。國家民委所屬的中央民族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著培訓少數民族幹部的一部分工作。
國家民委負責指導地方民族工作,與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 、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國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門保持著密切的工作聯繫。
機構設定 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安排委領導活動;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和國家民委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會議活動管理和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委內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及委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慶祝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和有關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值班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在京直屬單位文電、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措施,承擔民族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辦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參與涉及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少數民族的婦女兒童、人口與計畫生育、老齡、殘疾人、雙擁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檢查司 :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濟發展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負責規劃管理和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宣傳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新聞報導;承擔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指導直屬文化宣傳單位的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教育科技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項;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參與管理少數民族教育中央補助專款;指導民族語文機構和直屬民族院校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 :研究擬定民族事務方面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規劃;承辦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境外少數民族同胞的有關情況,承辦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歸口管理民委系統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務;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 :承擔國家民委部門預算、機關本級財務收支和民族工作經費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國家民委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直屬社團管理工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負責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和反腐倡廉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承辦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糾風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檔案、參加學習和有關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工作;具體組織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承辦老年大學有關事宜,組織開展老齡教育和文體活動;負責辦理離退休幹部喪葬事宜;負責局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研究室(民族問題研究中心) :起草有關民族工作和國家民委綜合性的重要檔案文稿;組織對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問題,以及世界民族問題、涉港澳台民族問題和人權問題的研究;組織、協調國家民委重大調研活動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的規劃、立項、驗收及評獎等工作;指導全國民委系統的民族研究工作,聯繫有關民族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專家學者,組織並參與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和有關民族工作決策諮詢論證活動;整理、編撰民族工作和國家民委重要文獻,負責編髮有關刊物和年鑑;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中心 :承擔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民委系統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化建設、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政府網站,協助有關部門宣傳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識;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承擔組織、協調、聯絡、指導民族地區搶救、蒐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古籍工作;起草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草案;承擔組織制定少數民族古籍重點項目規劃及全國性重大課題的規劃與實施工作;承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人才培養培訓和少數民族古籍資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民族古籍》刊物的編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宣傳與交流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服務中心(局) :承擔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委機關保衛、人民防空、交通安全、綠化、計畫生育、愛國衛生運動和義務獻血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在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和人民防空的業務工作;承擔機關交由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單位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歷屆主任 李維漢 國家民委表彰第二屆突出貢獻專家 巴特爾
現任領導 主任、黨組書記: 巴特爾
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劉慧
:
委員制度 民族工作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工作關係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關係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關係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民族工作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需要各有關部門
統一思想 ,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
國家民委實行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加強聯繫、相互溝通,及時了解民族工作情況,對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國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兼職委員會議,交流民族工作情況,聽取兼職委員單位對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研究並協調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議情況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委員名單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統計局、旅遊局、宗教局、法制辦、新聞辦、銀監會、證監會、中醫藥局、扶貧辦、中國鐵路總公司。
委員單位主要職責 圍繞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根據本部門的職能,深入調查研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民族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特殊困難,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民族地區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
委員單位具體職責 發展改革委: 負責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研究;協調編制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國家民委系統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運行中的特殊問題;支持“興邊富民行動”和扶持人口較少民族整體發展;在國家資源開發、生態環境建設和安排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區傾斜;指導和協調民族地區與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經濟、技術、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條件、優先扶持的原則,支持民族地區的企業技術改造、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和社會事業發展。
教育部: 研究擬定發展民族教育的方針、政策;統籌指導學校民族團結教育工作,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統籌指導民族地區、內地民族班教育結構調整、理科教學、套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綜合改革和民族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指導對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協調指導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及教育發展中的特殊性工作;支持幫助辦好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採取共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國家民委所屬院校的建設和發展。
科技部: 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實施,加快民族地區科技進步;研究擬定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加大對民族地區科技投入力度,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科技發展中的特殊問題;統籌和最佳化國家科技資源在民族地區的配置,推動開展區域間科技合作;在實用技術的引進開發與推廣、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級幹部的培訓培養、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等方面給予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重點傾斜。
工業和信息化部: 研究擬定推進民族地區工業和通信業發展以及“兩化融合”(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關政策;指導和支持民族地區特色工業發展、農副產品深加工以及通信業的發展;協調解決民族地區工業發展和信息化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公安部: 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方面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掌握境內外各種敵對勢力進行分裂、滲透、破壞活動情況信息,依法打擊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協調處理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務方面的有關問題。協調解決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有關特殊問題。
民政部: 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組織管理、基層民主和社會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以及區劃地名、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服務中的特殊問題。
財政部: 擬定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及有關建議,制定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對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民族自治州(盟)、自治縣(旗)的財政轉移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研究制定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政策和規劃;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指導和協調民族地區人力資源開發工作;研究完善民族地區工資福利政策。
國土資源部: 解決民族地區在土地和礦產等資源開發和保護方面的特殊問題;在開發利用民族地區土地和礦產等資源時,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利益。
環境保護部: 協調和指導編制民族地區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指導民族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協調支持民族地區環境保護重大項目和能力建設;開展民族地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縣域生態環境質量檢測、評估與考核;研究擬定民族地區生物多樣性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政策;在生物多樣性豐富又相對貧困的民族地區,開展生物多樣性恢復與減貧示範。
住房城鄉建設部: 規範民族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指導民族地區城鄉規劃編制實施、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擬定民族地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和協調民族地區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交通運輸部: 對民族地區公路水路交通發展戰略、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指導性意見;協調處理民族地區在公路水路建設中的特殊問題;對民族地區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給予支持和幫助。
農業部: 研究民族地區農牧業、農牧區經濟發展和農牧民增收問題,擬定優惠政策措施。在民族地區發展特色農牧業、加快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牧業科技進步、提高產業化經營水平、培養新型農牧民、開拓農產品市場、建設美麗鄉村、加強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促進農牧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商務部: 協調解決民族地區涉及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重大問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民族地區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方面的相關政策;支持邊境民族地區發展邊境貿易;協助國家民委做好民族貿易政策的組織落實等工作;加快民族地區商品流通體系建設,加強民族地區商品市場調控,推動民族地區商貿流通業的發展;做好邊銷茶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保障邊銷茶市場供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民族地區接受國際組織援助、吸引外資、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給予積極支持;在執行統一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規定前提下,積極考慮和安排民族地區提出的進出口商品配額要求;積極支持民族地區的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人才培養計畫。
文化部: 積極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文化事業發展,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文化藝術事業發展中的特殊問題;在擬定文化藝術方面的政策、法規時,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予以照顧;支持少數民族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衛生計生委: 積極扶持民族地區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研究民族地區衛生計生方面的特殊問題,制定改善民族地區衛生計生狀況的政策、措施。
人民銀行: 研究擬定和組織實施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政策;研究擬定和協調落實國家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實行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利率政策。
國資委: 指導監管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監管企業在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鼓勵、引導、支持監管企業積極參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帶動和促進民族地區加快發展。
稅務總局: 研究擬定支持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措施。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有關法規,傳播民族知識,報導民族工作重要新聞;積極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在擬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方面的政策、法規時,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會同國家民委等有關部門處理廣播影視作品和出版物中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傷害民族感情內容的事件。
體育總局: 研究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體育事業的政策措施,扶持和促進少數民族體育事業的發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研究民族地區食品藥品方面的特殊問題,在擬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政策、法規時,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支持民族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事務的開展。
統計局: 協助做好民族統計、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監測和民族地區經濟形勢監測分析工作,協調地方統計部門提供民族自治地方、陸地邊境縣、牧區半牧區縣、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武陵山片區和民族鄉鎮等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統計數據,聯合編輯出版《中國民族統計年鑑》等。
旅遊局: 研究擬定民族地區旅遊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培育和完善民族地區旅遊市場,研究擬定市場開發戰略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民族地區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按照同等條件、優先扶持的原則,指導民族地區旅遊教育、培訓工作。
宗教局: 指導民族地區貫徹宗教政策法規;推動民族地區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支持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培訓,開展宗教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指導做好散居區少數民族的宗教工作。
法制辦: 根據國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研究有關民族方面的立法問題,擬訂相關立法計畫,承辦民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審查修改工作。
新聞辦: 指導和協調中央主要外宣媒體開展有關我國民族政策及其實踐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對外宣傳報導。舉辦新聞發布會,積極介紹我國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成就和進展。組織撰寫發表政府白皮書,全面、系統、準確介紹我國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增進國際社會的了解、理解。為境外媒體記者採訪我國民族問題提供便利和服務,推動其做更多客觀、準確報導。組織開展網際網路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大我國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網上正面宣傳力度,對不良有害信息及時刪除和封堵。
銀監會: 積極參與扶持民族事業發展工作。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和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支持力度,不斷完善金融服務,履行社會責任。
證監會: 研究促進民族地區資本市場規範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資本市場發展中的特殊問題;支持民族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和併購重組;支持民族地區企業通過中小企業私募市場進行直接融資;鼓勵保薦機構到民族地區培育優質上市資源;鼓勵證券交易所到民族地區通過座談會、培訓班等形式,普及資本市場知識;支持民族地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積極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民族地區擴大試點;支持民族地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規範發展;加強對少數民族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維護民族地區資本市場穩定。
中醫藥局: 研究擬定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擬訂相關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加強民族醫藥人才培養,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扶貧辦: 研究制定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的優惠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中的特殊困難和特殊問題;在扶貧資金、外援項目及貧困地區幹部培訓等方面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給予照顧;支持和促進“興邊富民行動”和人口較少民族整體脫貧。
中國鐵路總公司: 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需要國家鐵路運輸提供保障的相關問題;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國家鐵路建設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難;研究提出促進民族地區民國家鐵路發展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