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方法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方法是對涉及法律問題的精神病人進行檢査鑑定的程式和手段。鑑定時,首先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然後要對被鑑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檢査應在鑑定單位的檢査室及其它適宜於檢查的場所進行。一般採取門診鑑定,疑難案件可住院鑑定,必要時還可進行法庭鑑定、監獄和看守所內鑑定等。

通常由3〜5人組成的鑑定小組進行鑑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專家個人承擔。最後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鑑定結論,繕寫鑑定書,交付委託鑑定機關;如果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有意見分歧,應把各種意見附於鑑定書中,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鑑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託鑑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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