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對象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對象是疑有精神疾病,涉及法律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人員。根據《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的要求,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收容審査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司法機關委託鑑定單位進行鑑定時,首先需要提出鑑定委託書。鑑定委託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委託鑑定的理由;案件的主要事實情況;被鑑定人在案件中充當的角色;被鑑定人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受害當時及其前後的精神狀態和表現。其中最後一項,往往因司法機關缺乏精神病學專業知識而不能確切完整的提供,但這一部分內容對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委託鑑定時,除出具上述鑑定委託書外,還應提供下列案情材料:被鑑定人的一般情況、個人情況和家庭情況;案件類別和案情內容;工作單位了解的情況;民眾或鄰里的反映;委託鑑定機關的意見;各種有關附屬檔案等。上述材料需經查證屬實才可用於司法精神病學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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