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人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人是受司法機關的聘請或指派,運用精神病學專業知識,對案件中有關問題進行鑑定的人。根據《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的要求,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可以擔任鑑定人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並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以上人員。鑑定人享有下列權利:被鑑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通過委託鑑定機關,向被鑑定人的工作單位和親屬以及有關證人了解情況;根據需要要求委託鑑定機關將被鑑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醫院住院檢查和鑑定;鑑定機構可以向委託鑑定機關了解鑑定後的處理情況。鑑定人應履行如下義務:進行鑑定時,積極負責地履行職責,正確及時地#出鑑定結論;解答委託鑑定機關提出的與鑑定結論有關的問題;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迴避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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