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監察院

台灣監察院是台灣當局“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由“各省市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監察委員”組成。第一屆“監委”於1948年5月選出,至1954年即已到6年任期。國民黨當局為維持其“法統”地位。

1953年1月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名義決定:“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與召集之前,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職權”。隨後,1969年“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時,選出2人。1972年增額選舉15人。此後每6年改選一次“增額代表”,於1980年和1986年先後進行兩次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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