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注意事項的相關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 發布單位:公安部
一、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的申請程式,二、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的申請條件,三、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需提交的材料,

一、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的申請程式

1、申請人在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特派員公署申請,或屬第一、二、三項申請條件(見“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的申請條件”)的可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第四項申請條件的可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2、申請人在大陸的,屬第一、二、三項申請條件的,本人可直接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第四項申請條件的可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二、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的申請條件

1、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含)以上的台灣居民及其18周歲(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18周歲(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書面申請。委託親屬代辦的,還須提交委託書;
2、提交填寫完整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3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5張(規格為33×48mm);
3、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件,無原件的,須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
5、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以及大陸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複印件,或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在大陸投資的,需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需提交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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