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外事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特編制《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登錄“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查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外事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市外事辦
一、公開信息分類
(一)信息分類
台州市外事辦信息公開包括組織機構、法規檔案、規劃計畫、工作信息、財政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開年報等8個一級類別和相應的13個二級類別。
目錄詳細分類見台州市外事辦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上查閱。
(二)編排體系
台州市金融辦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信息標題、索引號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標題、發布日期、發布單位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標題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發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具體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組配分類、發布機構、文號、生成日期、正文等內容。
二、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台州市外事辦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並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3.公開時限。
各類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1.公開範圍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2.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3.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處,地址:台州市椒江區市政府大樓534室,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春夏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秋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5.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在受理地點獲取《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也可在台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下載獲取,申請表複印有效。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台州市市政府依申請公開網上申請平台進行申請,申請信息到達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信函申請郵寄台州市椒江區市政府大樓5樓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處收。
(3)當面申請。本機關受理機構接受當面申請。
6.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本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7.處理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五、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台州站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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