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9~前16世紀幼發拉底河及底格里斯河兩河流域古巴比倫王國的奴隸制生產方式。古代西亞各國中具有代表性的社會經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巴比倫奴隸制經濟
- 日期:公元前19~前16世紀
- 地點:兩河流域古巴比倫王國
- 定義:社會經濟制度
概況
手工業也有較大的發展。《漢穆拉比法典》(見彩圖)中提及的手工業工匠達10種以上,有制磚工、織麻工、刻石工、珠寶工、冶金工、皮革工、木工、建築師以及銘文不詳者一二種。實際上,據其他文獻所載,手工業行業不下二三十種。《漢穆拉比法典》第 274條還規定了各種手工業者每日應得到的酬金額。 農業、手工業的發展為國內外貿易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塔木卡爾(大商人)分為替王室服務的官商和民間商人兩類。官商塔木卡爾將國家徵收的大量大麥、芝麻油、棗、皮革、羊毛等輸往國外,從國外換回木材、石材、金屬、寶石、髮油、葡萄酒、奴隸等。在國內外貿易中,塔木卡爾還委託代理人沙馬魯從事商業活動。官商塔木卡爾由國王授予特權和供職份地。
古巴比倫王國的商業中心是烏爾、拉爾薩、尼普爾、巴比倫和西巴爾等城市。烏爾從迪爾蒙輸出銅,拉爾薩從埃什努納輸出銀。巴比倫和西巴爾是兩河流域南北貿易的集散地,西巴爾還是奴隸貿易的中心。在這些城市中,私人經營的店肆尤為昌盛。
土地制度
農村公社仍保存著,但公社的可耕地基本上已經成為各農戶的私有土地。私有土地占相當大的數量。公社成員的土地所有制是以納稅、服徭役為前提。離棄公社逃亡或三年不納稅的公社成員則從公社除籍而失去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土地的租佃和僱傭關係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園、菜園的地租是收成的2/3,供應灌溉用水的園圃的地租高達3/4。
高利貸業甚為活躍。《漢穆拉比法典》規定,穀物的利率達33%,白銀達22%。神廟和賣酒店同時經營高利貸業。高利貸業促進了債務奴役制的發展。
古巴比倫奴隸瓦爾都(或阿姆圖)同牲畜一樣被視為一種財產。至今已發現許多關於奴隸買賣、轉讓、交換、贈與或借用的契約文書。《漢穆拉比法典》在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方面較以往任何法典都更嚴峻。奴隸大多數屬於宮廷、神廟、官吏和大商人。一般自由民占有奴隸的數量不多。奴隸來源除戰爭俘虜外,多從外地買來。債務奴役制也甚流行。為了緩和債務人的反抗,《漢穆拉比法典》規定阿維魯等級淪為債奴者,以三年為限,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在個別情況下,奴隸通過收養、婚姻或交納贖金等方式可獲得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