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禮俗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由於受歷史傳統、
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時代潮流等因素而形成,既為人們所認同,又為人們所遵守,是以建立和諧關係為目的的各種符合交往要求的行為準則和規範的總和。古代禮俗就是古代社會人們在社會交往活動中應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和準則,包括指婚喪、祭祀、交往等各種場合的
禮節和
風俗。
影響
堯舜禪讓的傳與原始公社制的階段相符合;夏禹不傳賢而傳子,可以認為原始公社制的瓦解。夏代是否已經達到奴隸制,還不得而知。至於殷代,可以卻是斷定是奴隸社會了。
依照古代史的研究者的一般結論,最初所謂“眾”、“奚”、“仆”、“臣”、“妾”都是奴隸。臣是男奴隸,妾是女奴隸。周初的社會還存在著大量的奴隸,周天子常常拿奴隸賞賜給他的大臣。奴隸有在室內勞動的,但是他們的主要勞動還是農業生產。有人說《詩經·周頌·噫嘻》篇說的“亦服爾耕,十千維耦”指的就是兩萬奴隸在那裡耕田。《尚書·牧誓》說到“臣妾逋逃”是指的奴隸逃亡。
周代的奴隸還可以像牛馬一樣在市場上販賣。《周禮·地官·質人》:“質人掌
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鄭玄註:“人民、奴婢也。”販賣成交後,要訂立契約。這種契約叫做“質劑”。依鄭玄說:人民牛馬的契約叫“質”,兵器振義的契約叫“劑”。
奴隸還可以被當做畜生來屠殺,這表現在商賈的殉葬制度上。《墨子·節葬下》:“天子
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幅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在殷代,這話完全合乎事實。到了周代,雖然此風稍衰(這不是由於仁慈,而是由於人力可貴),但是在某些國度仍然是盛行的。例如秦國,據《史記·秦本紀》所載,
秦武公葬時,從死者六十六人,
秦穆公葬時,從死者一百七十七人(包括《詩經·秦風·黃鳥》所悼念的三良在內)。又據《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始皇葬時,秦二世令後宮(嬪妃等)無子者一律“從死”,“死者甚眾”。而且把
工匠都關閉在陵墓里。古代統治階級的這種淫威,至今還
令人髮指。
奴隸和奴隸主是兩個對抗的階級。商代的奴隸主是貴族,總稱為“百姓”(“百姓”,金文寫作“百生”。後來周人稱商的貴族為“殷多士”)。商王是貴族最高的代表,自稱“餘一人”(“餘一人”見於甲骨文,古書上寫作“予一人”)。《論語·堯曰》引《尚書·泰誓》篇的話說:“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可見周初還這樣稱戶。後來百姓成為民的同義詞。民在古代稱為黎民,秦國則稱為黔首。
商代王位的繼承是兄終弟及,無弟然後傳子。周代
王維由
嫡長子世襲,
餘子分封為諸侯(也有異姓功臣封為諸侯的)。諸侯的君位也由
嫡長子繼承,
餘子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受封國於天子,卿大夫受采邑於諸侯。卿大幅下面是士(大體是大夫的宗族),士受祿田於卿大夫。周天子有天下,諸侯有國,卿大夫有家。家是卿大夫統治的區域,擔任家的官職通常是士,稱為家臣。孔子的學生冉有、
季路就擔任過
季康子的家臣。
《左傳·昭公七年》說:“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這樣,形成同志階級內部的各級階層。春秋以前士是武士,有義務“執干戈以衛社稷”;春秋以後士是文士,士逐漸成了統治階知識分子的通稱。
士下面是庶人,又稱庶民。西周時庶人雖然還是用來封賜的對象,但是庶人的身份比奴隸為高,以後庶人就逐漸成為個體農民了。《荀子·王制》篇說:“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可見庶人的背向直接關係到上層統治階級的安危。
君子小人也是兩個相對立的概念。最初君子是貴族統治階級的通稱,小人是被統治階級的通稱,後來以所謂有德無德來區別君子和小人。統治階級的階級偏見影響到詞義的發展。
分類
冠禮
據近人研究,氏族社會的男女青年到達成熟期後必須參加“成丁禮”才能成為氏族公社的正式成員,才能享受應有的權利和履行應有義務。周代的冠禮(加冠儀式)就是由這種“成丁禮”變化來的。
周代貴族男子二十歲時由父親在宗廟裡主持
冠禮。行禮前先筮日(選定加冠的日期)、
筮賓(選定加冠的來賓)。行禮時由來賓加冠三次:先加緇布冠,表示有治人的特權;次加皮弁,表示從此要服兵役;最後加爵弁,表示從此有權參加祭祀。(緇布冠是用黑麻布做的冠,皮弁是用白鹿皮做的,爵弁是赤黑色的平頂帽子,是祭祀時戴的。)來賓進酒後,去見母親,又由來賓取“字”,然後去見兄弟姑姊,最後戴禮帽穿禮服帶禮品去見國君卿大夫和鄉先生。主人向來賓敬酒贈禮後,
禮成。
貴族男子二十歲結髮加冠後可以娶妻,貴族女子十五歲許嫁時舉行笈禮後結髮加笈。所謂結髮,就是在頭頂上盤成髮髻(區別於童年的髮式),表示年屆“成人”,可以結婚了。《文選》卷二十九蘇武詩說:“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可見這種
風俗流傳很久。
婚姻
春秋時代,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
侄娣(妹妹)隨嫁,此外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送女兒陪嫁,亦各以侄娣相從,這統稱為“媵”。嫡夫人是正妻,媵是非正妻。媵的地位和妾不同。妾被認為是賤妾,是
嬖人,而媵的身份還是比較尊貴的。戰國時代就沒有媵的制度了。
古代女子出家曰“歸”。《說文》說:“歸,女嫁也。”《詩經·周南·桃夭》:“
之子于歸,宜其室家”。可見出嫁的女子以男家為家。《白虎通》說:“嫁者,家也。”可見“嫁”字本身就意味著“有家”。《白虎通》又說:“娶者,取也。”《說文》也說:“娶,取婦也。”《周易》和《詩經》就寫成“取”,這表示男子把
別家的女兒取到自己家裡來。男尊女卑的
風俗,由“嫁”、“娶”兩字就可以證明。嫁對於女子來說是被動的,古代只說“嫁女”或“嫁妹”,不說“嫁夫”,可見嫁的權操在父兄之手。娶,對於男子來說是主動的,所以古代常說“娶妻”“娶婦”。
《詩經》兩次歌詠“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媒在古代婚姻中的作用非常大,多少青年男女的命運掌握在媒人的手裡。
古代的婚姻,據說要經過六道手續,叫做六禮。第一是納采,男家向女家送一點小禮物(一隻雁),表示求親的意思;第二是問名,男家問清楚女子的姓氏,以便回家占卜吉凶;第三是納吉,在祖廟卜得吉兆以後,到女家報喜,在問名納吉時當時也要送禮;第四是納徵這等於宣告訂婚,所以要送比較重的
聘禮,即致送幣帛;第五是請期,這是擇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徵求同意;第六是親迎,也就是迎親。
六禮之中,納徵和親迎最為重要。《詩經·大雅·大明》:“
文定厥祥,親迎於渭。”舊說是周文王得吉兆納徵訂婚後,親迎太姒於
渭濱。後世以“
文定”作為訂婚的代稱。《禮記·昏義》談到親迎後新郎新娘“
共牢而食,合卺而酳”。(以一瓠分為兩瓢謂之合=卺,新郎新娘各執一瓢而酳<用酒漱口>,稱為合卺.後代合卺變為交杯,新郎新娘換杯對飲<只做個樣子>。)後世夫婦成婚稱為“
合卺”就是從這裡來的。
以上所說的六禮當然只是為貴族士大夫規定的,一般庶民對這六禮往往精簡合併。
喪葬
人將死時叫做“
屬纊”(《禮記·喪大記》)。屬是放置的意思,纊是新絮。新絮很輕。據說古人把新絮放在臨終的人的口鼻上,試看是否斷氣。這不一定成為
風俗,至多也只是個別地方的風俗罷了,但是“
屬纊”卻成為臨終的代稱。
古人初死,生人要上屋面向北方為死者招魂,這叫做"復",意思是招喚死者的靈魂回復到身體。復而不醒,然後辦理喪事。
"招魂"原是民間的一種習俗,世界各地均有盛行,我國亦不例外。《周易》中有歸魂卦,《楚辭》錄有《招魂》篇,可知當時人們普遍相信魂是可以"歸"的。
魂雖可"歸"卻不能自"歸",所以需要"招",《楚辭·招魂》有"工祝招君"、"乃下招曰"等語,可知《招魂》、《大招》等篇本即楚地流傳用以招魂的巫辭,再經屈原、宋玉等人潤色而成文的。長沙馬王堆墓出土的帛畫,帷幕上掛著谷璧玉璜,正是《招魂》篇中"掛曲瓊些……結琦璜些"的繪畫記載,對我們了解當時"招魂"的實際方法幫助不小。據
饒宗頤先生考察,今天在蘇門答臘的Baffaks山區生活的土人招魂的詞句,居然全與《楚辭》中"魂兮歸來,反故居些"意思完全相同,亦可見此
風俗流行之廣。
古人死後,要給他沐浴。這在《禮記·喪大記》里有記載。這個
風俗持續到後世。《晉書·王祥傳》記載王祥將死戒其子曰:“氣絕但洗手足,不須沐浴。”可見一般人死後是要沐浴的。
死後有“斂”(殮)的
儀式。有小斂,有
大斂。小斂是給屍體裹上衣衾,越是貴族,衣衾越多。
大斂則是把屍體裝進棺材。斂
死人口裡須
飯含,所以《戰國策·趙策》講到“鄒魯之臣,生則不得
事養,死則不得飯含。”(
飯含是把米放在死者口裡。含又寫作琀,是把玉放在死者口裡。)入殮後,停喪待葬叫做“殯”《論語·鄉黨》:“朋友死,無所歸,曰:於我殯。”孔子的意思是說:“就在我家裡停柩吧!”《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冬,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曲沃。”這是說把
晉文公的靈柩送到曲沃停喪,還不是作葬。據《春秋》、《左傳》,次年四月才葬晉文公的。後世所謂出殯是把
靈柩送到埋葬的地方去。
送葬的規矩是白衣
執紼。紼是拉柩的繩子。
執紼的原意是親友們幫助拉車,實際上只有形式。後來出殯,在送殯人的行列兩旁拉兩根帶子,那就是
執紼的遺制。
輓歌據說最初是挽柩的人唱的。古樂府相和曲中的《薤露》、《蒿里》都是
輓歌,陶淵明有《輓歌詩》三首,後世的輓聯就是從輓歌演變來的。
輓歌起源甚早,據說最初時是挽柩者所唱之歌,但很早就被移至別處而作他用。《左傳·哀公十一年》:將戰,公孫夏命其
徒歌《虞殯》,陳子行命其徒含玉。含玉是葬禮,表示必死之決心,那么,《虞殯》當然也就是"送葬歌曲"(杜預語)了。
至於《資治通鑑·漢紀四十四·孝順皇帝上》:大將軍商大會賓客,燕於
雒水;酒闌,繼以《薤露》之歌。 輓歌更成了娛賓的節目。而文人亦學作輓歌,上文中提及的陶潛《輓歌詩》三首,早已成為千古之名篇。
下面說到葬。
上文說到,殷代奴隸主有人殉的制度。後世知道人力可貴,改以“俑”來代替。俑是人偶,有木俑、
土俑。後來孔子還反對用俑,孟子說:“仲尼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為其象人而用之也。”。"(《孟子·梁惠王上》)
從殷代到戰果,統治階級還把生前使用的車馬帶到墓里去。其他隨葬的物品是多方面的,包括青銅製的飲食器、兵器、樂器等,玉制、骨制的
裝飾品以及其他什物。越是貴族,隨葬品就越多越精美。也有一些專為隨葬而做的“明器”(伴葬的器物)。漢代日常生活中的東西被仿製成陶土模型隨葬,明器的象徵性就更加明顯了。
上古貴族統治階級的墓里大多有槨(槨),槨是外棺,主要是用來保護棺材的,有的竟有三四重之多。《論語·先進》說,孔子的兒子
孔鯉死後,“有棺而無槨”,可見槨不是一般人所能具備的。
在棺木外加以外棺(槨)以保護棺木的習俗一直保存了下來,並被
佛教徒們移植到了保護釋迦牟尼的
靈骨一事上,陝西扶風法門寺地宮出土佛祖釋迦牟尼靈骨時,金、銀、八寶之棺槨,內外竟多達八層之多,足見當時佛教徒對此事之重視。
至於
孔鯉無槨一案,《論語》原文如下:顏淵死,
顏路(顏淵的父親)請子之車以為之槨。子曰:"才不才,亦各言其子也。鯉(孔子的兒子)也死,有棺而無槨。吾不徒行以為之槨。以吾從大夫之後,不可徒行也。"相關的記載還有: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天喪予。"……子哭之慟,從者曰:"子慟矣!"(子)曰:"有慟乎?"顏淵死,門人慾厚葬之,子曰:"不可。"門人厚葬之。子曰:"回(即顏淵)也,視予猶父也。予不得視猶子也。非我也,夫二三子也。"這些圍繞顏淵之死的記載共成一聚,恰如其分地表達了孔子處理問題的尺度——禮。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禮當貧富有宜,顏淵貧而門人慾厚葬之,故子曰不可。
二、同是拒絕厚葬的請求,面對喪子之
顏路時態度要和緩,面對"門人二三子",態度要嚴峻。
三、在
喪禮中,槨並不重要,當視其財力之大小而為之,反對不顧一切的厚葬。
以上所說的只是貴族士大夫的喪葬,至於
庶人的喪葬,那完全是另一回事。即使是最節儉的喪葬,對於"匹夫賤人"來說,已經是"殆竭家室"。庶人死了至多只能"稿葬"(草草安葬),如果遇著饑荒的年頭,就只好餓死以
填溝壑了。
《禮記·檀弓上》說:“古也
墓而不墳。”根據現代田野考古工作報告,我們知道殷代和西周的墓都還沒有墳堆,後來在墓上築起墳堆,主要是作為墓的標誌,其次是為了增加盜墓的困難。
先秦文獻有合葬的記載。例如《詩經·王風·大車》說:“死則同穴。”《禮記·檀弓上》記載孔子將其父母合葬於防。現代田野考古發現一座戰國墓中有一槨兩棺的結構,考古工作者認為,夫婦合葬的普遍流行西漢中葉以後的事。《孔雀東南飛》說:“兩家求合葬,合葬華山傍,東西植松柏,左右植梧桐。”仲長統《昌言》說:“古之葬者,松柏梧桐以識墳也。”這
風俗也流傳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