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國際法

古代國際法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以前國際法的各項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理論上認為,有了國家和國家間的相互交往,就有了調整國家間關係的國際法規範。公元前1296年古埃及法老和西臺國王締結的同盟條約被認為是最古老的條約。古代印度早有關於外交使節和戰爭的法律規範。中國的春秋戰國時代,也有關於國家間互通使節、訂立同盟、締結條約的原則和規則以及用斡旋、調停等方式解決爭議的制度。

古羅馬時代由於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更產生了調整羅馬人與義大利半島、東方希臘及馬其頓各民族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通常稱之為“各民族的共同法”。古代國際法規則孕育著近代國際法的萌芽。但是,這些規則或者與宗教信念密切聯繫,或者與國內法性質混同,沒有形成獨立的國際法體系。古代國際法規則的產生只是近代意義上關於國家間關係的法律產生之前的探索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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