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仲裁申請是指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審查合法立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第20條規定: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定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仲裁機關應審查以下內容:(1)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2)審查案件是否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3)審查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仲裁機關管轄範圍;(4)審查案件是否符合仲裁時效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理仲裁申請
- 定義: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審查合法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