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過錯

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有過錯而侵害人無過錯,此時一般應免除侵害人的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而侵害人也有過錯,此種情況實際為混合過錯。

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的大小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樣確定,實際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不讓加害人負責,而歸受害人自己承擔。在這裡,加害人只負責由於自己過多所應承擔的責任。
在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還有一種情況應與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況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作為免除加害人責任的根據,但是這種情況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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