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因
導致本病的直接原因是精神因素,它可以是引起悲傷、驚恐的或威脅性的事件,如親人突然死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也可以是持久而沉重的內心矛盾和情感體驗,如難以解決的糾紛、工作上的挫折、不滿意的婚姻、不幸的遭遇以及長期的隔離狀態等。一種精神因素是否致病,取決於精神因素的性質和強度,以及所引起的個體情感體驗的深度。後者又同個體的心理社會特點如所受教育、愛好和願望、價值觀念和個性等有關。個體的易病素質以及當時機體的功能狀態對本病的發生也起很大的作用,如患慢性軀體疾病以及處於月經期、產褥期和過度疲勞狀態時較易罹患此病。此外,有家族精神病遺傳史者易發病。
臨床表現
根據起病形式分為急,慢性兩類,急性以意識模糊為主;慢性以情感、思維或感知障礙為主,主要症狀有:
1.反應性躁狂狀態
常在急劇的精神因素後突然哭笑異常、胡言亂語、撕衣毀物、甚至打人,嚴重時可有意識模糊、表情緊張、恐懼,並可出現幻覺、錯覺等。
2.反應性抑鬱狀態
情緒低落,常觸景傷情,唉聲嘆氣,焦慮不安,自責自罪,對自己前途消極悲觀,甚至可有自殺行為,常有睡眠障礙,多為入睡困難,易為噩夢驚醒,自感疲乏無力。
3.反應性木僵
表情呆木,僵住不動,毫無情感反應,常緊接急性精神創傷後出現,一般歷時短暫,可恢復正常或轉入意識模糊狀態。
4.反應性妄想症
產生與精神因素有關的猜疑,如感到有人在議論、跟蹤、監視、迫害等,有時可伴有心因性幻覺和錯覺,患者與環境接觸良好,對自己的猜疑症狀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
檢查
無特殊檢查,通過詢問病史可得到啟發。對懷疑有神經系統損害的,可做相應檢查。
診斷
很多精神病的發生都可找到精神因素,並非有精神因素參與者都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診斷反應性精神病的依據是:
1.有明顯的精神刺激,而且精神刺激有一定的強度,並使患者產生較深的情感體驗。
2.精神症狀的產生與精神刺激在時間上有密切的聯繫。
3.精神症狀的內容反映了精神刺激或患者的體驗或處境,並有相應的情感反應,內容可以理解。
4.病程一般不長,去除精神刺激或改變處境並給予適當治療後可較快恢復正常。有些精神分裂症患者可由精神因素促發,其急性階段的精神症狀可類似反應性精神病,應與之鑑別。精神分裂症多同時還有行為異常、脫離現實、思維聯想障礙、邏輯推理荒謬以及妄想易泛化,且隨著病情的發展,精神分裂症的特徵會越來越明顯。
僅從症狀來看,很難將反應性抑鬱同情感性精神病的抑鬱發作(即內源性抑鬱症)區別開。有明顯的精神因素、症狀較輕和持續時間較短,這些有助於診斷反應性抑鬱。如果患者以前有過或緊接著出現躁狂發作,則可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抑鬱發作。
治療
1.心理治療
因反應性精神病的發病系由明顯而強烈的精神創傷所引起,故心理治療尤為重要。首先應以解釋性心理治療,向患者分析並指出如何正確對待發病的精神刺激;再講明本病的性質,使患者能夠掌握髮病的規律;並給予支持和鼓勵,解除顧慮,調動患者的主觀能動性,去戰勝疾病,給患者以安慰和保證,促使病情向有利的方向發展。
2.環境治療
由於患者對發病當時的處境有明顯的創傷性體驗,為了促使病情早日好轉,應儘可能地調整環境,消除發病的不良刺激。實踐證明,將患者轉移到一個振奮人心的新環境中,對治療有積極的意義。
3.藥物治療及物理療法
這些治療雖是對症的,但也是不可缺少的。首先要保證患者的睡眠,對具有焦慮不安、心煩失眠的患者,可選用弱安定劑,調整大腦的機能狀態,延長生理睡眠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