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性抑鬱狀態司法鑑定是對在遭受強烈的精神刺激後發生的,以情緒抑鬱為主要表現的反應性精神病所作的鑑定。反應性抑鬱狀態常由持久的精神創傷引起,例如深重的內心矛盾與壓力不得合理解決;某一事件飲恨終生,無法消除等。主要表現為:情緒低沉,憂愁悲傷,悔恨沮喪,內疚焦慮;可伴有失眼多夢,疲乏無力,注意力不集中,疑病等症狀;病人與環境接觸良好,無明顯的精神運動性抑制,相反經常表現出語言增多,嘆息自語或逢人便說自己的苦衷。
症狀可在精神刺激解除後仍持續一段期間。本病病人最常涉及的法律問題是自殺,對此應根據疾病的狀況作出自殺原因的鑑定。有的病人可突然出現衝動行為,甚至兇殺,此時應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審慎地評定其責任能力。因為反應性抑鬱狀態的輕重差異很大,輕者僅表現出抑鬱性神經症樣,並不影響其自我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視為有責任能力;重者則呈現持久而嚴重的精神病狀態,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