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民事執行程式開始後,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因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參加執行程式並按債權比例受償的制度。參與分配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1) 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在中國,為彌補企業破產法只適用於法人之不足,對債務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債權予以平等保護,而設立參與分配製度。(2) 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且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並請求對同一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3)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債權。(4)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5) 必須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至債務人財產被清償前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根據。參與分配案件中對於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順序,應當參照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仍應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與分配
- 定義:民事執行程式開始後,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因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參加執行程式並按債權比例受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