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常識
危險貨物的
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全全的運輸設備和裝卸設備,具有專業危險貨物性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
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採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綑紮、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如:硝酸套用鋁槽,廢硝酸套用玻璃鋼和不鏽鋼。根據需要配備雙道閘門、防波板、遮陽物等安全裝置。裝運貨櫃、大型氣瓶和可移動槽(罐)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堅固設備和相應的木塞。
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要對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
放射性污染情況定期檢查,污染放射強度超標時,必須清洗、消毒後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
安全係數,一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額定載荷5噸的吊車和行車,應能達到6噸~7噸的起吊能力。裝運機械必須有消除火花產生的防爆裝置。禁止使用易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與所裝貨物相牴觸的污染物。
管理制度
1.運輸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廂式貨車,必須要安裝通風裝置和固定裝置;
2.運輸易燃易爆專用車,一律配裝符合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3.運輸水平放置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專用車,其車廂寬度內部尺寸達不到
鋼瓶長度尺寸的,要更換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
5.對運輸危險貨物罐式專用車的經營範圍一律實行危險貨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滿七年(以
行駛證登記日期為準)的罐式專用車,其罐體容積、充裝介質與核定載質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險貨運行列。
資格證
外地戶口不予辦理危險品從業資格證。如果是本地戶口,也要持相關的從業資格證兩年以上方可增駕。
正規的駕校也可辦理危險品從業資格證,辦理資格證時,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及駕駛證複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三張,從業證原件(兩年以上),等相關資料。
道路
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和
押運員證可以通過所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公司,也可以由本人親自到汽運駕校報名 。兩個資格證不可以同時辦理,需分別參加相關培訓。
報名後,經過資格審核,要在汽運駕校參加不少於30個學時的相關培訓,再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考試。按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每季度組織一次。
經考試合格後,3個工作日可以領證。
配置特點
汽車底盤的裝備 防火防靜
對於
爆破器材運輸車及危險品運輸車來說,要將車輛發動機
排氣管應前置,並且應該安裝排氣
火花熄滅器。安裝在排氣管尾端,對機動車廢氣進行冷卻,從而避免熄滅廢氣內夾帶的火花。
導靜電橡膠拖地帶
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是安裝在車輛底架上的,能將靜電導入大地,使箱體始終處於零點位,防止靜電火花的產生。
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
貨廂內部應具有良好的感煙霧報警性能。當有煙霧發生時,應在3分鐘內
感煙火災探測器報警,駕駛室內置報警裝置,報警聲音強度100分貝以上。
導靜電膠板
貨廂底板上應鋪設阻燃導靜電膠板,並使用導靜電粘接劑粘固,膠液塗抹均勻,膠板粘接平整,接口嚴密,縫隙儘量減小,並用粘接劑填充,並且膠板不應起皺或翹曲。
抗爆容器
抗爆容器宜裝在後倉內。隔離牆的厚度不應小於80mm。牆的夾層內應裝入能吸收爆炸衝擊波能量且不燃(或阻燃)的材料;安裝抗爆容器時,泄爆孔的位置應避免與
汽車底盤的重要零部件相對峙
通風窗、通風口
通風窗通過專用模具一次性壓製成型,具有防雨、通風作用。而通氣口安裝在側廂內壁板上與通風窗對應處,都是確保廂內空氣流通。
警示標識
貨箱外還應塗裝安全告示、
爆炸品菱形標示、危險指示燈、橙色爆字等表示,方便其他人員識別與發現。
防盜報警及箱體蒙皮
貨廂內蒙皮材料應選用撞擊不發生火花的阻燃材料,可採用
有色金屬材料或船用膠合板,船用膠合板內表面應塗
防火塗料。貨廂內外蒙皮之間的空隙套用阻燃隔熱的材料填充,金屬外蒙皮的外側應
噴塗淺色漆。另外門框上有防盜報警裝置,確保廂內的安全。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
外廓尺寸、
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
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
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
罐式貨櫃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