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附加傷殘責任保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附加傷殘責任保險是對危化品方面的總體方面的一個法律條款概述,對於企事業單位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化學品保險條款
  • 外文名:Dangerous chemical insurance clauses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附加傷殘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附加險條款,只有在投保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主險第五條列明原因導致傷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時,因主險第五條列明原因導致第三者傷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限額第四條本附加險契約的責任限額包括每人傷殘責任限額、每次事故傷殘責任限額以及累計傷殘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傷殘的,需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證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2、對於第三者傷殘的,需提供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賠償處理第六條發生本附加險契約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其從業人員及第三者傷殘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傷殘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對於每位傷殘者,依據保險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2006)為標準確定的傷殘程度證明,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所附傷殘賠償比例表規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傷殘責任限額確定的數額內賠償。(二)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於多次事故的傷殘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傷殘責任限額。其他事項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附屬檔案:傷殘賠償比例表項目傷害程度保險契約約定每人傷殘責任限額的百分比(一)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級傷殘100%(二)二級傷殘80%(三)三級傷殘65%(四)四級傷殘55%(五)五級傷殘45%(六)六級傷殘25%(七)七級傷殘15%(八)八級傷殘10%(九)九級傷殘4%(十)十級傷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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