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鑑定標準
標準引言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
鑑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鑑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於工業建築、
公共建築、
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鑑定的重要房屋或複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危險構件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構件單位
1、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牆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3、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4 、梁、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5、預製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6、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地基、基礎
1、地基因滑移,或因
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地基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 或因自身局部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3、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1、柱、牆
(a)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 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 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b)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c)柱、牆產生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d)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2、梁、板
(a)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
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 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b)框架梁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c)簡支梁、連續
梁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挑梁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d)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 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e)預製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f)各種梁、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g)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 嚴重鏽蝕,截面減少。
(h)預應力預製板產生豎向通裂縫; 或端頭混凝土鬆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3、屋架
(a)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裂縫大於1mm豎向裂縫。
(b)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c)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鏽蝕。
(d)端節點連線鬆動,且有明顯裂縫。
牆
1、牆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縫寬大於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梁支座下的牆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3、門窗洞口或窗間牆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4、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 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牆體連線處斷裂成通縫。
5、風化、剝落,砂漿粉化, 導致牆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均達1/3以上)。
柱
1、柱身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梁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3、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4、風化、削落、砂漿粉化, 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過梁、拱
1、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2、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鬆動,或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木結構構件
1、柱
(a)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b)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 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c)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梁、擱柵、檁條
(a)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1/3。
(b)梁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 擱柵、檁條產生高度1/100的撓度。
(c)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d)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e)榫頭斷裂,支座鬆脫。
3、屋架
(a)支撐系統鬆動失穩,過度變形, 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b)上、下弦桿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c)上、下弦桿因腐朽變質, 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d)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e)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桿連線失效。
(f)鋼拉桿鬆脫;或嚴重鏽蝕, 截面減少達1/4以上。
其他結構構件
1、土牆
(a)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1.6/100。
(b)牆體風化、 硝化深度達牆厚的1/4以上:或有牆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牆厚。
(c)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 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混合牆、亂石牆
(a)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b)牆體連線處產生豎向裂縫, 其深度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牆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鑑定方法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鑑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鑑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繫結構判定危險範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範圍
整幢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局部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 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擱柵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 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7、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 或房屋設備,處於危險狀態的。
處理
1、危房需由鑑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範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畫。
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後, 均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等級劃分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
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改造
補助標準
按照以滿足農戶量基本需求為目的,優先改造量困難、最需求民眾的量危險房屋的原則,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總體規劃,各階段的改造對象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級危房;低保戶一級危房;困難房一級危房;一般戶一級危房;茅草房;“整縣推進”試點工程涉及的二、三級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三級危房。
按照“民眾自建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政府對各類對象和危房等級的戶均補助標準為:
(一)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二)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三)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四)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五)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六)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七)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八)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2萬元;
上述補助標準為戶均補助標準,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在切實體現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幫扶特困民眾的前提下,在不改變危改資金用途的情況下,以農民民眾滿意為基礎,根據危改戶貧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實際情況,可對戶均補助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保調整後的補助資金必須根據危房等級和農戶貧困善狀況劃分補助檔次,嚴禁“平均”或“普惠”等現象的發生。
申請條件
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補助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居住,且是房屋產權所有人;
(二)屬於2008年農村危房摸底時統計在冊的危房戶;
(三)屬於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任意一種類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不能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補助;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難、擁擠,需要分戶的;
(三)無居住房屋的。
申請條件
確定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按照以下程式操作:
(一)申請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農村危改領導小組應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農戶申請工作。屬於2008年摸底調查統計在冊的農危房戶的申請,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自行申請有困難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幫助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如實登記。
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基本情況,包括: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居住房屋危險等級情況、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年人均收入情況、是否接受過其他渠道的建房補助資金情況。同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補助申請表;
2、民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貧困程度相關證明;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居住房屋危險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收支情況、是否受過其他渠道的建房補助資金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組織村民進行公開評議。
入戶調查時,至少有1名村幹部和1名以上本村民眾參加。調查人員和戶主應分別在調查表上籤字蓋章。在調查房屋危險程度時,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的標準進行評定,同時組織村民進行公開評議。房屋危險程度確定後,由鄉(鎮)家危改領導小組指派技術人員進行覆核。
(三)一榜公示。調查核實結束後,村民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在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進行公示。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註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民眾有異議的,應及時核實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公示期滿後,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
(四)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審查。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相關人員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危改對象進行戶戶見面,實地審查。對評議中爭議較大以及公示有異議的必須嚴格進行複查、核實。複查、核實完畢後,將符合補助條件的擬補助申請人名單、擬改造方式和擬補助標準張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對審核結果進行公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民眾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覆核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公示期滿後,及時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評審結果和相關材料整理匯總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經審核不符合改造條件的,相關資料退回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六)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匯總各鄉(鎮)情況,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重點覆核及抽查,並對申請人、申請方式、補助資金作出審批決定。
(七)三榜公示。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對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民眾有異議的,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並聽取當事人陳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滿列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准成為當年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對象。不予批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農危改領導小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補助辦法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設立的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兩部分。
第三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公平、合理地分配補助資金,避免產生盲目性和隨意性。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在優先支持貧困農戶、並向財政困難地區傾斜的同時,整體推進全國農村危房改造。
(三)績效評價,規範管理。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創新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機制。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時,不斷創新農村危房改造投入機制,積極引導信貸資金、民間資本等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需要,按規定時間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申請及實施方案,並以正式檔案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當年全國農村危房改造規劃、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安排情況以及省級有關部門申報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情況,統籌考慮各地農村危房戶數、農戶數、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務。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改造任務和補助標準,分配下達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接到中央補助資金檔案後30天內,根據轄區危房改造任務分配情況,將中央補助資金和本級政府安排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並及時將上級和本級政府安排的補助資金於30日內及時撥付到位。
第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和支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持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貧困戶,優先支持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等貧困戶危房改造。
第十一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用途為,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的農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繕加固等支出,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節能建築材料購置、節能技術使用、取暖方式改進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車輛、通訊設備購置及生活補貼等與農村危房改造無關的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不得在中央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地方財政可根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四章 績效考評
第十四條 中央建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對中央安排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性的考核和評價。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績效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地方資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規模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二)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考核有關資金管理制度建設、管理措施等情況。
(三)項目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務完成和改造質量等情況。
(四)違規違紀行為:主要是被審計、財政監督機構、發改委稽察等部門查出或被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查實的違紀行為。
績效考評結果是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上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安排的參考因素。
第十六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在每年2月底前聯合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農村危房改造進展情況、績效考評情況以及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意見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資金違規使用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不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各級發改稽察機構將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農村危房改造實施和資金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