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區發展和改革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台區發展和改革局
主要職責
⑴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⑵負責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工作;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區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建議等工作;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工作;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價格統計、價格信息,做好市場預警預報工作。
⑶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工作;參與擬訂財政和土地有關規範性檔案及擬訂產業規範性檔案工作,並組織實施;綜合分析全區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情況。
⑷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承擔非國有企業上市審核、推薦工作。根據價格分管許可權負責調整和制定本區工農產品價格服務、價格水平和作價辦法原則,推行和完善價格決策聽證會制度。
⑸承擔規劃管理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做好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點建設項目專項規劃的銜接平衡工作;對中、省、市、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進行管理監督,負責我區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協調、聯絡以及有關協作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區重大項目篩選、管理、推進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及投資規模進行監督,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對違規問題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工作。
⑹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負責全區電力行業管理和電力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⑺組織編制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我區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性規定,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協調區域經濟協作、區級工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⑻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糧食儲備等工作。
⑼承擔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銜接責任,負責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意見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⑽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資源城市轉型。負責全區節能降耗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實施全區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探索與建立我區有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體系和決策體系。
⑾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⑿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政策。
⒀承擔西部大開發、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項目管理、開發性金融合作、以工代賑、資源型城市轉型、服務業發展等工作。組織實施收費員證的核發、變更、註銷、管理和年檢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完成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工作。負責管理承辦本區價格舉報案件查處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市場物價檢查和專項物價檢查工作。負責全區範圍內的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評估工作,以及本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等工作。
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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