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領法規

《占領法規》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據以成立的基本法律檔案之一。1949年4月8日美、英、法三國政府聯合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領法規
  • 制定時間:1949年4月8日
規定在即將成立的聯邦德國國家保持占領軍,有關該國外交、非軍事化和賠償等方面的權力仍由占領當局掌握,其餘立法權和行政權改由聯邦德國政府按照被稱為“基本法”的本國憲法行使。在制定該法規的同時,三國政府還協定取消三國駐德軍政府,將占領國保留的政治和軍事權力分別賦予三國各自的駐德高級專員和占領軍司令。1951年修改。1955年5月5日隨1952年《波恩條約》生效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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