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是國家因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採礦藏等基本建設的需要,占有使用全民所有的林地。林地的占用只改變林地的占有使用權,不改變所有權。對林地應採取儘量不占或少占的原則。必須占用林地的,由占用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任務書或設計檔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提出占地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林地面積二千畝以上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占用林地單位必須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時,應嚴格遵守森林採伐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按照批准檔案中指定的地點,將伐倒林集中歸堆,交森林經營單位處理,占用林地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森林經營單位補償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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