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因私出國(出境)護照申領指南

公民因私出國、出境護照是由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受理辦理。

申請條件,履行手續,提交材料,審批程式,

申請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公民因私事出國,所稱“私事”,是指: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旅遊和其他非公務活動。

履行手續

(1)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2)領取並提交填寫完整的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規格為33×48mm)的“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和2張同“申請表”上相同的照片(申請表中的內容不能為空);
(3)回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詢問,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提交材料

探親訪友
1.探望境外直系親屬和近親屬:
A:憑申請人持有的僑眷證辦理;B:無僑眷證的必須提供公證親屬關係的證明。
2.探望境外其它親屬仍需提供:邀請書和邀請人在國外的居住證明。
3.出國訪友: 境外人員邀請信(函)件和境外人在國外的身份證複印件或居住證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提交其他相應的證明材料。
出國旅遊
須提交有出國經營權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
參加旅行社組團出國旅遊的,須提交組團旅行社開具的全額旅遊發票以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審核證明》。
自費留學
1.個人聯繫的自費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出具的入學通知書和接受過國中以上教育的畢業證書。
2.通過中介公司聯繫的出國留學,需提交入學通知書或該中介機構的資質許可證和出具的證明。
3.公派留學人員,須提交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
出國定居
須提交擬前往國家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的定居許可證或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其中後者須提交在擬前往國定居的證明(被收養兒童出國定居另行規定)。
申請前往哈薩克斯坦定居的,須提交經我駐哈薩克斯坦使館認證的哈國政府主管機關的定居許可證明,以及擬定居地親屬同意去定居的證明。
出國就業(含個人應聘就業、勞務出國、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出國就業)
1.個人應聘就業,須提交前往國的聘書、聘用單位僱傭、聘用證明。
2.由勞務公司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公司的外派勞務經營許可證和公司出具的申請人出國勞務的證明。
3.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出國就業的,須提交有境外就業經營權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申請人與境外僱主簽訂的就業契約。
出國從事商務活動
國外資料:
1.國外的商務邀請函原件;
2. 經公證(認證)的邀請方公司的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明(複印件);
3. 邀請方法人代表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國內資料:
1.公司派遣證明、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2.如果是公司法人還須提供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
3.如果是個體戶須提供個體協會的意見。
文化交流
須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並須經省級以上文化部門同意並出具同意證明。
其他非公務活動
須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還須提交其他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護照延期
持照人在護照有效期滿6個月之內,可申請延期,填寫“申請表”,無須提交證明材料;超過有效期的護照為失效護照,不辦理延期手續。
護照換髮補發
護照換髮是指:護照已延期兩次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使用完或者護照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申請換髮新護照。護照換髮無須提交證明材料。
護照補發是指:護照遺失的,在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報失證明並登報聲明護照作廢后,可申請補發新護照。
護照的換髮、補發,由原發照機關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審批程式

(1)向戶口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
(2)報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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