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護照是由公安機關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申請因私護照須知同申請普通護照
- 申請條件:持有護照的中國公民
- 辦理地址:欽州市欽州灣大道61號欽州市公安局第二辦公區一樓
- 辦公電話:0777-2833655
- 收費標準:200元/本,加注20元/項、次
受理對象,申請條件,受理機關,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急事急辦,收費標準,注意事項,
受理對象
具有廣西常住戶口居民。
申請條件
(一)首次申領護照
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均可以根據需要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公安機關申請普通護照。
(二)換、補發申請護照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髮或補發護照:
1、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
2、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3、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
4、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
5、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發生變化或者申請人面像發生較大變化的;
6、申請人手指傷病痊癒後可以採集指紋的;
7、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護照變更加注
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可申請護照變更加注。護照的加注分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換髮加注、補發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類。
受理機關
廣西常住戶口居民可以向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屬於本自治區內跨地級市居住的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可以向暫住地的地級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申請材料
(一)首次申領護照
1、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一份;
2、兩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張,並提交廣西區出入境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申請人須到廣西區內具有出入境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照,照片應當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
3、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一份。在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及複印件。
註:戶口簿複印件須提交戶口簿首頁、本人信息資料頁及變更資料頁;身份證複印件須提交身份證正反面。
4、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以及所有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意見。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辦理;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委託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親筆開具的委託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5、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可向所屬單位查詢),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證明,由負責人簽名並加蓋主管部門公章。(《關於同意_____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的樣式在“表格下載”處下載)。
註:屬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副處級以上幹部,須提交市委組織部批件;副廳級以上在職幹部申請須提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批件,副廳級以上離、退休幹部申請須提交單位黨委(黨組)批件;副省級以上在職幹部須提交中央組織部批件;副省級以上離、退休幹部須提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批件;屬國資委管理的幹部,須提交國資委批件;其他人員須提交單位按人事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的批件。
現役軍人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並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6、屬於本自治區內跨地級市申請的本自治區居民,須提交連續暫住至今滿一年的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在“表格下載”處下載),由暫住地派出所負責人簽名,並加蓋派出所公章。
7、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辦理時限
1、護照首次申領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
2、對於居住在邊遠縣(市)的公民護照辦理時限為20日。
急事急辦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後,可以申請加急辦理,在五個工作日辦結:
(一)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國留學開學日期臨近的;
(三)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四)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200元/本;原證件失效重新申請、換髮以及因損毀、被盜補發、丟失補發各200元/本;普通護照加注20元/本。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接受面見,並如實回答有關詢問。
2、十六周歲以上的申請人須採集指紋,因指紋缺失、損壞原因無法採集指紋除外。十六周歲以下的申請人,根據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採集指紋。申請人因手指傷病無法捺印指紋且公安機關無法判斷的,申請人須提交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待手指傷病痊癒後到公安機關換髮護照、補采指紋。
3、所有複印件均使用A4紙複印。
4、申請人簽名必須在民警受理時當面簽署。
5、申請人須在護照簽發後6個月內領取,到期未取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宣布作廢並予銷毀。
6、經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出入境管理部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