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南雄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雄編〔2010〕04號),設立南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市政府辦公室掛牌,市法制局是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法制工作的機構。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承擔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相關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法律審核,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的反饋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市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
(三)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備案工作。
(四)負責辦理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全市行政複議工作。
(五)負責代理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參加行政應訴、行政複議事務。
(六)負責本市範圍內以市政府名義裁決的土地、山林糾紛案件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組織實施《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方法》。
(八)負責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申領換髮《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協調部門之間在執法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理行政法律事務,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十一)承辦由市政府和他方簽定的招商引資契約簽定前的合法性審查。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法制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行政複議應訴股(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負責辦理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代理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參加行政應訴事務;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的行為或提出處理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審核本市範圍內的土地、山林糾紛案件的處理材料。
(二)行政執法協調股(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
負責《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方法》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申領換髮《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執法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三)法律事務股
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理行政法律事務,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負責審核擬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備案工作;負責審核招商引資契約;負責承辦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法制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股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