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港閘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通辦〔2019〕11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區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牌子。

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三農”工作、扶貧工作和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及省市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扶貧工作和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 外文名:Agricultural, rural and Water Conservancy Bureau of Gangzha District, Nantong Ci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委農辦)設在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接受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委農辦相關工作,接受區委農辦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三農”和水利工作發展戰略,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和水利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和水利有關政策性檔案草案,負責農業農村和水利綜合執法。參與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貫徹落實扶貧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擬訂全區扶貧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推進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長效機制。協調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貧工作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辦法。負責脫貧攻堅工作考核,實施績效考核評價。負責全區扶貧開發宣傳、培訓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農村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被征地農民安置、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統計和農業農村、水利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標準化生產及建設工作。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監督管理,承擔漁業船舶監督管理職責。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監督管理。做好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和“三品一標”農產品的申報認證和管理工作。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調查處理農用地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負責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整治項目的管理;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及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推廣休耕輪作提高耕地地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相關許可與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工作。處理重大農業案件。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協調漁業生產安全搜救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和檢疫監督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種子、農機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區級(含)以上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全區農業農村和水利系統科技人員職稱評定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農村和水利系統內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走出去”、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指導開放型農業發展,協助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編制區域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水利規劃。編制全區水域及其岸線利用、主要河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級水利建設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十七)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參與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十八)組織指導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主要河道、水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組織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連通工作。
(十九)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二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牽頭負責農村地區水環境治理工作,推進農村河道整治工作。
(二十一)組織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區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研判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三)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組織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十四)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區域內的水事矛盾糾紛。組織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區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五)依法徵收全區涉農、涉水相關規費。
(二十六)承擔港閘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和水利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農村和水利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國家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堅持節水優先,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港閘段水域及其岸線管理與保護工作。

職責分工

1、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內部事務,組織承辦綜合性會議和各種培訓活動,起草機關綜合性文稿;協助局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牽頭組織綜合治理、依法治區、質量強區等工作;負責檔案處理、政務信息、文書檔案、安全、保密、信訪和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及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實施;牽頭組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技術職稱的組織申報;協助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教育、黨建、工會、共青團、婦女及計畫生育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農民體育運動工作。
(二)政策與改革科(扶貧工作科、農村財務管理和審計科、征地安置科)。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的管理;負責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培育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指導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負責區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日常事務,推進完善扶貧開發協調機制;指導扶貧統計監測,督查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機制的落實,指導加強扶貧資金監管等工作。研究提出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農民增收有關工作。
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收益分配。負責全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加強農村財務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範化意見;指導並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審計;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指導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征地地塊測算呈報工作;負責被征地農民安置方案的受理、報批,被征地農民身份證明列印發放和征地安置遺留問題處置工作;提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意見,並推動實施;協助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負責農經統計等有關工作。
(三)農業農機科。起草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糧食蔬菜園藝作物生產、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重大技術措施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發展節水農業、設施農業,做好抗災救災、植物檢疫相關工作;承擔肥料、種子(苗)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化肥科學合理使用;指導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做好綠色優質、“三品一標”農產品及基地的申報認證和品牌建設工作;負責農膜回收工作;負責農產品展示、展銷工作;實施農村能源建設和管理;負責農業產業化和農業統計工作。
牽頭組織並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具體工作。
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負責制定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區農業機械跨區作業,負責農機服務市場管理;負責農機檢審,核發農機牌證;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組織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機械化還田工作;負責農機化發展的預測和統計年報工作;負責農業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及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動監漁政科(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辦公室)。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獸藥及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動物檢疫有關工作。
負責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組織開展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指導做好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工作。
負責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漁政監督、漁業船舶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助實施中日、中韓等漁業協定,協助重大涉外漁業事件處置工作,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和發展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協助處理海洋、長江等水域的漁業安全搜救工作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執行漁業審批制度,負責漁業違法案件查處,漁業生產糾紛調解及漁業污染事故調處,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五)水利科(河長制工作科)。起草全區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水事普法宣傳;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水系連通工作,組織實施區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監管;開展區級重大水利工程方案評審、涉河項目防洪與水土保持認證評價;開展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實施長江采砂管理;指導全區水利工程設施管理、維護與運行調度,指導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維護與綜合利用;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承擔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區級河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區級河長確定的事項;對河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查、考核;協調督導河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

行政編制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總農藝師1名。設科長(主任)5名。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行政權力事項按《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南通市港閘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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