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行政事業性資產和企 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街道(園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資產採購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資產採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六)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 度。
(七)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開展專項核查,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八)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承擔區內經營性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九)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協助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
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宣傳、文電、會議、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機關各 項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負責機關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 工作;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建議;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 工作;牽頭編制政府資產報告;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 范性檔案,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 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 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 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承擔機關的 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 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 事業單位的黨群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 企業黨的建設;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 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 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 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加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負責信訪工作, 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績效科(安全生產監管科)。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
決算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組織做好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並做好考核結果的套用;規範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機關科室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擬訂監督工作有關制度;對有關方面移交的需要企業自行整改落實的問題,向企業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或整改通知,並督促企業整改;對有關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按規定開展延伸檢查,對涉嫌重大違紀違法的, 按規定程式移交有關部門;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建議,按照職能分送相關科室研究落實並跟蹤督促;對有關方面監督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所監管企業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擬訂向區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本部門安全監管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
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三)企業科。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 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 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 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 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 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 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 管理;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 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 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 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 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 監管;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 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 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 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 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四)資產科。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牽頭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報、資產月報、政府經管資產報告以及行政事業性資產報告;組織事業單位投資舉辦企業年檢、收益收繳及相關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負責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日常審核、審批;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審核;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負責街道(園區)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定點評估、拍賣機構監管;統籌負責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的監管工作;研究並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模式改革的建議方案。
人員編制
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 8名。設主任 1名,副主任 2名。股級領導職數 4名,其中正(副)科長 4 名。
其他事項
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行政權力事項按崇川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執行,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