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縣直部門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參照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和《省直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4〕17號)以及加快支出進度、盤活存量資金等一系列檔案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與縣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企業,按照縣財政局批覆的本部門(單位)預算和追加預算,在預算年度內尚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含追加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財政撥款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四條 按形成時間,縣直部門結轉資金分為當年結轉資金和累計結轉資金,結餘資金分為當年結餘資金和累計結餘資金。當年結轉和當年結餘資金是指縣直部門當年形成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累計結轉和累計結餘資金是指縣直部門截止到年底形成的歷年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
第五條 經審核(審計)認定的結轉資金,原則上仍由縣直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安排使用;經審核(審計)認定的結餘資金,由縣財政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結轉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縣直部門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七條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但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
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
第八條 縣直部門不得自行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由縣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縣直部門因零星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
第十條 在編制下年部門預算時,對縣直部門基本支出,縣財政局應當統籌該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結轉資金不足以安排時再增加預算。
第十一條 對延續性項目有結轉資金的,縣財政局應當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該部門下年延續性項目財政撥款預算。
第三章結餘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縣直部門結餘資金包括下列情況:
(一)對常年性項目,除因履行政府採購程式等工作原因影響支付外,當年未使用完的剩餘資金。
(二)對延續性、一次性項目(含常年性項目二次分配形成的項目),項目當年已完成後形成的剩餘資金;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銷形成的剩餘資金;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結轉一年(按照會計年度計算)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餘資金。
(三)其他項目支出結餘資金,如不可預見費當年未使用完的剩餘資金。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餘資金的確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縣直部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及時按規定向項目主管部門或縣財政局報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縣直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或縣財政局批覆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確認的結餘資金數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在批覆後30日內,將應上交縣級國庫的結餘資金上交;縣直部門及單位留用的結餘資金需報縣財政局批准後方可動用。
第十四條 經審核(審計)認定的縣直部門結餘資金,由縣財政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章結轉和結餘資金的審核(審計)確認
第十五條 結轉和結餘資金確認工作由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分別實施。對縣審計局確定進行預算執行審計的縣直部門的結轉和結餘資金,由縣審計局根據本辦法進行審計認定;其他縣直部門由縣財政局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縣財政局對縣直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逐項清理,於下年2月底之前,將《****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初步審核確認情況表》發縣直部門進行核對。
第十七條 縣直部門於下年3月中旬將核對情況反饋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確定進行預算執行審計的縣直部門的核對情況同時抄送縣審計局。縣財政局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審核確認。縣審計局在預算執行審計中進行審計認定,下年7月中旬完成審計工作後及時將確認情況反饋縣財政局。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於下年3月底以前將審核確認意見通知縣直部門。縣審計局確定進行預算執行審計的縣直部門,由縣財政局將審計認定意見通知縣直部門。
第五章結轉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結轉資金必須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結轉資金已實際形成並經審核(審計)認定後,縣直部門才可以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縣直部門確需追加支出時,應結合本部門結轉資金情況,優先考慮調整結轉資金用途解決,由縣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部門結轉資金和預算安排不可預見費不足以安排時,再向縣財政局申請追加支出,縣財政局可參考該部門結餘資金收回總預算情況,提出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在編制預算時,縣直部門應根據累計結轉資金情況和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情況,統籌安排部門預算。
(一)“一上”階段。縣直部門按照縣財政局關於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累計結轉資金情況和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情況,統籌提出部門“一上”預算申請。
(二)“一下”階段。縣財政局結合縣直部門累計結轉資金情況和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情況,對部門“一上”預算進行審核,統籌核定“一下”預算控制數。
第六章減少結轉和結餘資金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預算執行中,縣直部門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較多結轉或結餘資金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執行中必需新增支出的建議,由縣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經縣財政局審核調減的部門預算資金,全部收回總預算。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原因外,對當年結轉和結餘資金比上年增加較多,或常年累計結轉和結餘資金規模較大的縣直部門,在編制下年預算時,縣財政局應適當壓縮該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第七章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會同縣審計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縣直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拖延。
第二十五條 對縣直部門在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的,縣財政局會同縣審計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成其進行糾正,並可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有關違規資金收回總預算。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縣直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公共預算非稅收入安排支出的結轉和結餘資金,在核實收入的前提下,視同經費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政府性基金項目結餘資金,按照各項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連續兩年及以上預算執行率達不到80%的基金支出,可在其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內,將其累計結餘資金調整到其他同類項目。確實無法執行的,將其累計結餘資金調劑用於急需資金的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發展支出。
第二十九條 對中央專項轉移支付安排支出形成的結轉和結餘資金,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資金使用方本級總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